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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目录[2002]

  【颁布单位】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发 文 号】卫法监发〔2002〕108号
  【颁布日期】2002-04-18
  【实施日期】2002-04-18
  【标  题】职业病目录

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现将《职业病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87年11月5  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同时废止。

卫生部  劳动保障部
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

职业病目录

  一、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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