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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06]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2006-01-23
  【实施日期】2006-01-23
  【标  题】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实施双边和多边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协定。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 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航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中美海上搜救协定》、《中朝海上搜救协定》等我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议。

  1.3 适用范围

  1.3.1 我国管辖水域和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2 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和搜救责任区外,涉及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或可能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3 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社会参与: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机制。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统一指挥: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搜救机构组织的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取得最佳效果。

  分级管理: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由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海上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防应结合:“防”是指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可能;“应”是指保证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防应并重,确保救助。

  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

  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

  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证信息畅通;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权威性。

  快速高效: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2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咨询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 应急领导机构

  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议定海上搜救重要事宜,指导全国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在交通部设立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作为国家海上搜救的指挥工作机构,负责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并承担海上搜救运行管理机构的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2.2 运行管理机构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以交通部为主承担海上搜救的运行管理工作。

  2.3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2.3.1 搜救专家组

  国家海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地质、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搜救技术咨询。

  2.3.2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应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

  2.4 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机构包括: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的海上搜救机构。

  沿海及内河主要通航水域的各省(区、市)成立以省(区、市)政府领导任主任,相关部门和当地驻军组成的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根据需要,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可设立搜救分支机构。

  2.4.1 省级海上搜救机构

  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承担本省(区、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应急组织指挥工作。

  2.4.2 海上搜救分支机构

  海上搜救分支机构是市(地)级或县级海上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其职责由省级海上搜救机构确定。

  2.5 现场指挥(员)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负责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

  2.6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及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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