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安全文化
导航: 安全文化网 >> 法规中心 >> 国家法律 >> 文章正文 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
  【颁布日期】1993-03-22
  【实施日期】1993-06-22
  【标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第五条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第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八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九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条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十七条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二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1] [2] 下一页

(安全文化网)

加入收藏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 相关文章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2004]
    四川省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处理办法[1998]
    天津市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行政处罚办法[1997]
    徐州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2003]
    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修正)[1997]

     ■ 最新法规/标准(文章类)
     ■ 最新法规/标准(下载类)


    华夏铭安 | 友情链接 | 在线投稿 |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 广告业务 | 版权声明 | 加入会员 | QQ群联盟 | 联系方式 | 帮助中心
    2003-2007 北京华夏铭安科技有限公司
    TEL:(010)84275601
    E-mail:admin@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