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安全文化
导航: 安全文化网 >> 法规中心 >> 国家法律 >> 文章正文 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颁布日期】1984-11-01
  【实施日期】1984-11-01
  【标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交通部门和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适当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的时候,应当统筹兼顾,维护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跨省、跨县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不跨省的其他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该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的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工作率,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确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1] [2] [3] [4] 下一页

(安全文化网)

加入收藏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 相关文章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2004]
    四川省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处理办法[1998]
    天津市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行政处罚办法[1997]
    徐州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2003]
    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修正)[1997]

     ■ 最新法规/标准(文章类)
     ■ 最新法规/标准(下载类)


    华夏铭安 | 友情链接 | 在线投稿 |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 广告业务 | 版权声明 | 加入会员 | QQ群联盟 | 联系方式 | 帮助中心
    2003-2007 北京华夏铭安科技有限公司
    TEL:(010)84275601
    E-mail:admin@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