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安全文化
导航: 安全文化网 >> 法规中心 >> 国家法律 >> 文章正文 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说明[1994]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发 文 号】港监发 〔1994〕296号文
  【颁布日期】1994-12-07
  【实施日期】1994-12-07
  【标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说明

  第一章总则部分

    (一)“住所”,是指船舶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户籍所在地;“主要营业所”,是指船舶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所持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

    (二)“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的含义为包括50%在内。就股份公司而言,“出资额”可以是中方法人或自然人的股份之和。对合资企业法人的船舶,在办理所有权登记时,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查验合资协议和验资报告,确认“合资额”。

    (三)“公务船舶”,是指隶属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并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船舶;

    “军事船舶”,是指军队现役的或在编的,用于执行军事任务或运送军事人员、物资,并不收取运费或其他任何形式报酬的船舶;

    “体育运动船艇”,是指隶属于体委系统的,并直接用于体育运动比赛或训练的船舶。

    (四)船籍港可以由船舶所有人选择。但是,同一个船舶所有人,对全部属下的船舶,都只能按地理概念就近选择同一个港口作为船舶登记港,并在同一个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

    (五)凡使用船名牌的船舶,船名可以由各登记机关核定;其他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核定。

    (六)“船舶登记簿”,外壳由主管机关统一制作;内页由登记机关按照主管机关统一编制的程序,用计算机记载规定的内容,并打印而成。

  第二章船舶所有权登记部分

    (七)“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在国内买卖船舶时由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从境外购进船舶时由境外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或由境外公证机关出具,并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签证。

    (八)“建造中的船舶”,是指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该类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仅需船舶所有人提供购船发票或船舶建造合同。

    已按原有规章规定办理过登记的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仅需船舶所有人提供原已持有的船舶国籍证书。

    个体小型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不能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时,可以用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产权证明材料代替。其他老旧船舶提供不出所有权证明文书者,由申请人提出所有权登记申请,经船舶登记机关发布公告3个月内无人提出对该所有权质疑申诉,再给予办理所有权登记。

    (九)在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在查核船舶所有人按规定提供的文件的原件后,盖“业已登记”的印章(见附件2),并收存有关文件的副本或影印件。

[1] [2] [3] [4] [5] 下一页

(安全文化网)

加入收藏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 相关文章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2004]
    四川省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处理办法[1998]
    天津市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行政处罚办法[1997]
    徐州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2003]
    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修正)[1997]

     ■ 最新法规/标准(文章类)
     ■ 最新法规/标准(下载类)


    华夏铭安 | 友情链接 | 在线投稿 |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 广告业务 | 版权声明 | 加入会员 | QQ群联盟 | 联系方式 | 帮助中心
    2003-2007 北京华夏铭安科技有限公司
    TEL:(010)84275601
    E-mail:admin@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