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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2015-01-07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第2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第3条 爆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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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31条 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32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3条 放完炮后,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4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的数量相符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5条 完后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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