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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环保材料公司“6•1”中毒和窒息死亡事故

2014-12-23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经过  6月1日中午12时左右,一辆载有一批检验检疫局销毁处理的海鲜车辆抵达某厂垃圾池。车辆将海鲜(龙虾等)卸入垃圾池后,某清洁公司工人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发现垃圾池7号门内附近有一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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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故经过

  6月1日中午12时左右,一辆载有一批检验检疫局销毁处理的海鲜车辆抵达某厂垃圾池。车辆将海鲜(龙虾等)卸入垃圾池后,某清洁公司工人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发现垃圾池7号门内附近有一些海鲜,几人商议将这些海鲜捡出带回食用。

  13时16分,李某某下到垃圾池中,站在木梯上传递海鲜。13时17分,蔡某某用垃圾吊吊垃圾至7号门附近,发现垃圾池中临近7号门位置有人,垃圾吊往回走,垃圾在6号门附近卸下。紧接着,李某某晕倒从梯子摔落至垃圾池中,刘某某见状,上前扶李某某,刘某某随后即晕倒。13时18分,在卸料平台上的王某某见状,立即呼叫现场其他人员赶来救援,现场人员用长杆拟将两人勾出,但未成功。13时20分,蔡某某用塑料水管捆住自己,下到垃圾池中救人,1分钟后,其感到体力不支,卸料平台上方的人员将其拉上平台。救援失败后,王某某向某厂安全专工鲍某某报告情况,后某厂相关人员报警,并通知临近的某电厂消防队。13时34分,某电厂消防队赶到现场,消防队员背氧气瓶下垃圾池将刘某某、李某某二人救出。后二人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安全意识淡薄,在利益驱使下,擅自进入垃圾池,对垃圾池可能产生缺氧窒息的危险认识不足。物的不安全状态:垃圾池在垃圾发酵过程消耗氧气,垃圾池内氧气含量不足。

  间接原因:某环保材料公司及其下属某厂现场监管不到位,卸料平台及垃圾池管理存在漏洞,垃圾池7号门打开后,未进行有效监控,未及时发现并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垃圾池中的危险行为,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1、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安全意识淡薄,擅自进入垃圾池,对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二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进行责任追究。

  2、蔡某某,某厂当班垃圾吊操作员,在接到王某某等人打来电话后,未认真核实实际情况通知陈某某打开7号门,打开门后对卸料平台现场未进行有效监控,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由某环保材料公司依据公司制度予以处理。

  3、陈某某,某厂当班垃圾吊操作员,应蔡某某要求打开7号门后,对现场未进行监控,未及时发现有人通过该门进入垃圾池的情况,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由某环保材料公司依据公司制度予以处理。

  4、鲍某某,某厂安全专职工程师,负责安全、环境卫生等工作,作为清洁外包队伍的管理人员,对卸料平台缺乏有效监管,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由某环保材料公司依据公司制度予以处理。

  5、瞿某某,某厂厂长,负责电厂全面工作,对电厂卸料平台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某环保材料公司依据公司制度予以处理。

  6、王某某,某清洁公司派驻某厂班长 作为现场的管理人员,参与捡拾海鲜的行为,对刘某某、李某某等人进入垃圾池的行为未予以制止,其行为虽发生在非上班时间,但应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由某清洁公司依据公司制度予以处理。

  7、某环保材料公司某厂现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一定管理责任,由区安监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予以处罚。

  四、事故教训

  某环保材料公司某厂要进一步细化外包队伍管理措施,加强对本公司员工及外包队伍的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强化危险源的管理,对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进一步排查,加强对危险源的监管、监控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要加强对作业人员和外包队伍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使员工了解和明确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加强应急知识的培训,使其了解中毒、窒息等事故可能发生的场所、危害性、特点,掌握自救、互救知识,防止盲目施救;应科学开展应急演练,使作业人员掌握逃生、自救、互救方法,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内容,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某清洁公司应针对该事故应进一步加强对外派员工的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及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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