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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堤塌陷 高压线塔架倾斜 监管不到位 连带受罚

2015-03-02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㈠案例背景  2007年3月14日上午9:30时,某车站联络线间路堤LXDK11+245~LXDK11+325段右侧发生路堤滑塌沉降。滑塌长度80米,滑塌沉降深度0~2 2米,滑塌段中心沉降2 2米,左侧距离线路中心41 7米范围内地表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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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案例背景

  2007年3月14日上午9:30时,某车站联络线间路堤LXDK11+245~LXDK11+325段右侧发生路堤滑塌沉降。滑塌长度80米,滑塌沉降深度0~2.2米,滑塌段中心沉降2.2米,左侧距离线路中心41.7米范围内地表隆起,隆起最高1.2米(较滑塌前),右侧距离线路中心31.5米范围内地表隆起,隆起最高0.6米(较滑塌前),造成LXDK11+315左侧征地红线范围的11万伏高压线塔架倾斜达1.4m。

  事故发生后现场监理未下书面通知书,而是用电话立即报告总监,总监在得知现场监理报告后立即电话报告其监理公司、业主和质量监督站福建分站,翌日编制详细书面报告上报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和监督站。

  总监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督促施工单位开展抢险工作,并要求施工方编制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施工方严格按照建设程序报批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施工方在事故处理中严格按照批复方案进行塌陷段路基加固处理。

  质量监督站在调查本次质量事故时发现由于监理内部工作安排,现场监理李某于2006年4月13日将工作交接给张某负责。在检查李某的监理日志时发现验标要求的原材料、桩体强度等试验见证资料齐全,但没有旁站记录,检验批已经及时评定且资料齐全,现场监理于2006年3月6日下发通知单,要求尽快完善路基沉降、位移监测系统,但是施工单位没有按照通知单内容进行整改落实,现场监理在发现施工方没有落实整改后又于2006年9月12日至2007年2月27日先后四次口头通知施工方加强路基沉降观测工作(监理日志有记录)。最后质量监督站在质量事故责任划分上认定施工方负有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连带责任。

  在核查设计资料时,发现因为设计不符合要求,在地质勘探时没有严格按照部设计规定执行,在施工荷载增加2.1m高的情况下,设计单位没有及时对原设计做更正,没有对施工做动态跟踪,导致设计桩基承载力不能满足工程要求,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㈡判断错误处及监理责任分析

  1、不管什么安全质量事故,其责任认定和处理都是国家和行业相关执法部门的法定责任,与安全事故相关的责任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均无权认定事故责任和擅自处理事故,此次事件中经执法部门授权各方联合组织的查处是合法行为。

  2、这次事故中总监处理得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上报,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给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缓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3、现场监理得知塌方后立即上报监理站,这一行为是正确的,应同时下发通知,书面责成施工单位(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按照国家规定向地方政府和铁路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该监理未留下任何文字记录来佐证自己的行为,也有一定的失误,因为要求上报应有相应的记录(如书面报告、电话短信报告、电话报告记录等)来佐证,做到有据可查。

  4、事后执法部门查验现场监理资料,发现有质量问题查处记录不闭合,隐检不及时、旁站不到位等问题。

  ㈢事故处理

  1、工程事故处理: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质量事故施工方案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审,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监理实施全过程监控,本次质量事故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质量事故专项方案是正确的。

  2、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依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和该监理公司的规定,项目总监(未按规定上报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被公司内部批评教育并罚款,虽然事故处理得当,但是负有平时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对监理工程师予以留司察看并罚没安全质量保证金,虽然现场监理在平时工作中下发了通知单,但是在施工单位没有执行其指令时,没有及时将施工方的情况上报总监和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因此负有失职之责。

  3、设计单位负有主要责任,为及时跟踪设计,对设计变更的工程没有及时配合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委托合同对设计单位给予处罚。设计单位对出事地段地质条件重新补勘,出地基补强设计方案。

  4、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不规范施工的行为,没有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监控量测,对现场监理指令不能执行,存在敷衍行为,负有次要责任,严格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给予处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单位补强方案组织施工,不得再有违规行为。

  ㈣经验教训

  1、此事反映出该监理站监理人员在平时工作中自我保护意识不够,对施工单位过于仁慈,没有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开展监理工程,没有在事前将施工单位不执行监理指令的事情报告总监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是一味地姑息施工单位,幻想施工单位能改正,正是现场监理心太软才酿成本次路堤坍塌事故。

  2、总监在处理本次事件果断,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单位和领导,说明总监对国家建设事故程序是非常的熟悉了解的,虽然总监能正确处理本次质量事故,但就是事故本身说明总监在平时的管理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和漏洞,对现场监理人员要求不严格,没有及时检查现场监理日记,对工地实际情况不是很了解,负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这也是监理公司对总监批评教育处分的主要原因。

  3、在监理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做监测等问题,但是处理方法简单,发出监理通知后整改措施不得力,手腕不硬,实际落实少,甚至存在向建设单位推卸责任的情况,认为只要监理把问题发现了并下发通知单就尽到了责任,这是对国家、对企业、对自己极其不负责任的态度,这也是现场监理被监理公司留司察看处分的主要原因。

  4、事故发生后,监理人员和总监能及时上报事故情况,这说明平时监理站对监理人员在突发事件上的教育是符合公司要求的。总监能以正确的态度处理本次事故,没有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这也是质量监督站能从轻处分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这种正确对待事故的态度在今后的监理工作中很值得别的监理站学习和借鉴。

  5、虽然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是设计单位,但是,现场监理也有监控不到位的责任,要是能及时发现填筑高度已经超过原设计值时,能在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上级或者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联系设计单位现场会勘,本次事故也能制止。通过这次事故告诫我们现场监理应该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多留意,对设计变更的工程,应该及时要求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联系,并将现场实际情况及时报告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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