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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祥龙家园二期工程“10.3”一般坍塌事故

2014-07-11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弘盛),公司类型: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取得国家住建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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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弘盛),公司类型: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取得国家住建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32023348-12/12。

    2.泰州市第一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一监),泰州祥龙家园二期工程监理方,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于2011年12月15日取得国家住建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32001216。

    (二)工程情况

    泰州祥龙家园是由泰州市新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安置小区,该小区分2期建设。二期工程包括1#-19#、23#-32#共29栋多层,20#-22#、33#-46#共17栋高层,总建筑面积约284407平方米,合同总价约4.02亿元人民币。该工程因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未能办理施工许可证。

2011年4月20日,泰州市新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泰州祥龙家园二期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江苏弘盛参与工程投标并中标,2011年5月20日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书。泰州市新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泰州一监对工程实施监理。

    2012年3月10日,江苏弘盛与李华亮等7人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将该工程中11栋高层楼的土建、水电安装发包给李华亮等7人,其中李华亮承包了34#、39#、44#和45#楼的施工。

事故发生前,工程大部分楼已施工结束,44#楼处于8层拆模、9层立模状态。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9月30日,监理部总监曹国祥、项目部陈六兵等组织节前检查,发现44#楼存在电梯井内未设置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胡仕兵和袁明勇等木工搭设的脚手架操作平台采用不符合规范的斜撑方式搭设等隐患,监理部于当天下发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编号:B24-2013.9.30)。2013年10月1日监理部和项目部复查时发现李华亮未组织整改,但监理部、项目部均未采取进一步措施消除隐患。

    2013年10月3日上午6时左右,根据李华亮的安排,胡仕兵、袁明勇到44#楼电梯井内拆卸8层模板,2人站在7层脚手架操作平台上拆卸模板,将拆下的4块模板及支撑钢管、螺杆等堆放在脚手架操作平台上。7时20分左右,脚手架操作平台突然发生坍塌,2人连同已经拆卸的模板、支撑钢管、螺杆及脚手架坠落至4层防护平台上。胡仕兵被一根钢管从胸部穿透至臀部。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木工班长刘文立即通知李华亮,李华亮随后拨打了119、120和110电话,同时组织人员抢救。7时40分左右消防人员赶到后,将胡仕兵胸部外段钢管切除。胡仕兵被120急救车送至泰州市人民医院北院抢救,下午1时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袁明勇由4名工人背到楼下,送至中国医药城医院救治,诊断为右侧7、8、9肋骨骨折,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10月9日转至江苏如皋市高明骨科专科医院治疗,无生命危险。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胡仕兵、袁明勇在44#楼电梯井拆卸8层模板作业过程中冒险操作,没有将拆卸的4块模板用塔吊及时吊走,而是将拆卸后的螺杆、支撑钢管和4块模板堆放在脚手架操作平台上,因脚手架搭设方法不当、承载能力不足,导致下支撑钢管变形,脚手架发生坍塌,胡仕兵、袁明勇2人随脚手架坠落至4层防护平台上。

    2.间接原因

    (1)江苏弘盛未编制电梯井内脚手架搭设和电梯井拆模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未对胡仕兵、袁明勇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书面告知胡仕兵、袁明勇脚手架搭设的施工技术要求;没有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在未消除隐患的情况下,仍安排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泰州一监没有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在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隐患后,没有采取进一步措施督促整改或者停止施工。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由于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工人冒险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1. 江苏弘盛未编制电梯井内脚手架搭设和电梯井拆模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未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说明,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江苏弘盛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1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泰州一监发现44#楼电梯井存在事故隐患,但未采取进一步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或者停止施工,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泰州一监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胡仕兵、袁明勇2人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在拆卸电梯井模板时没有将拆卸的模板及时吊走,而是将拆卸的模板及支撑钢管、螺杆等堆放在脚手架操作平台上,导致脚手架承载过重发生坍塌。2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胡仕兵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袁明勇受伤住院,建议待其伤好出院后,由江苏弘盛按照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2.李华亮,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整改电梯井安全防护不到位、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的安全隐患;在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仍安排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李华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江苏弘盛按照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3.王斌,作为项目部经理,未督促相关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未组织制定电梯井内脚手架搭设和电梯井拆模作业安全施工措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王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4.陈六兵,作为项目部现场安全员,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陈六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由江苏弘盛按照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江苏弘盛应该从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应制定电梯井脚手架搭设和电梯井拆模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说明;应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2.泰州一监应该从事故中认真吸取教训,在实施监理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效履行监理职责。

    3.医药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总结近期辖区内发生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应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监督建设单位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严厉查处未批先建、非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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