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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25”一般坍塌事故

2014-07-11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江苏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峰公司),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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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江苏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峰公司),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公路养护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编号:A1024032120060-6/4。

    (二)工程情况

    2013年1月,泰州市鑫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将泰州经济开发区梅兰路、吴陵路等道路改造工程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煜峰公司参与了竞标并中标。4月12日,鑫泰公司与煜峰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3年5月20日,煜峰公司将该工程中的劳务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唐桂华个人,唐桂华又将该劳务项目转包给崔永凤。

    2013年6月以来,因煜峰公司对吴陵南路的改造施工,连续的阴雨导致江苏阳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晟公司)下水管道排水不畅,阳晟公司生产车间数次被淹。该公司将情况反映至泰州经济开发区相关部门,并阻止煜峰公司在本公司门口路段施工。经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协调,由煜峰公司安排施工人员负责将阳晟公司门前下水管道接至市政管网。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9月25日12时40分左右,根据项目部的工作安排,崔永凤、学徒韩伟以及挖掘机司机王杰来到阳晟公司门前挖下水管槽。按照崔永凤的安排,王杰先在阳晟公司门前非机动车道挖好了一个长宽约2米、深约3.3米的垂直雨水井,然后继续向东挖掘一条宽约0.6米、深约3米的下水管槽。

    14时50分左右,崔永凤在垂直雨水井壁未采取支护的情况下,安排陆克芳、严继山、陆继学3人进入雨水井内用砖砌井。约10分钟后,崔永凤也进入雨水井内预埋下水管。

    15时左右,陆克芳从雨水井北侧返回地面休息。几分钟后,雨水井南井壁坍塌,大量泥土、混凝土块落入坑内,将崔永凤埋没、严继山埋至颈部、陆继学埋至膝盖部位。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韩伟、王杰和陆克芳立即跳入雨水井内救人,他们先将陆继学救出。路边行人帮助拨打了110、120和119求救。公安和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后,将崔永凤和严继山救出。120救护车将崔永凤和陆继学送往中国医药城医院抢救,将严继山送往泰州市人民医院抢救,崔永凤、严继山经抢救无效相继死亡。陆继学3根肋骨断裂,目前仍在中国医药城医院医治,无生命危险。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崔永凤在指挥挖雨水井时,未根据土质情况预留坡度,在垂直雨水井壁未采取支护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进入雨水井作业,作业过程中因南井壁土质松动,导致坍塌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煜峰公司,将吴陵南路的路缘石拆除、修复、安装等劳务项目发包给唐桂华个人,未发现并制止劳务项目被唐桂华转包给崔永凤个人;安全管理不到位,相关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挖雨水井前未制定施工方案,在挖土时既未安排施工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也未指派专职安全员对现场实施管理,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违章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煜峰公司,将吴陵南路的路缘石拆除、修复、安装等劳务项目发包给唐桂华个人,未发现并制止劳务项目被唐桂华转包给崔永凤个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安全管理不到位,相关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挖雨水井前未制定施工方案,在挖土时既未安排施工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也未指派专职安全员对现场实施管理,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三条的规定。煜峰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煜峰公司处以19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崔永凤,在指挥挖雨水井时,未根据土质情况预留坡度,在垂直雨水井壁未采取支护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安排施工人员进入雨水井作业。崔永凤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金如强,作为煜峰公司法人代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允许将工程劳务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唐桂华,未对项目实施有效管理,未发现并制止项目劳务被转包,未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无人管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3.张洪,作为煜峰公司项目经理,未组织制定施工方案,未安排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未指派安全员到现场进行监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由煜峰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煜峰公司应从此次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劳务发包;应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应对具有危险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施工方案,认真落实技术交底工作;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大检查、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转包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2.医药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加大对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督促施工单位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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