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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新城锦江路建设工程“4.10”一般坍塌事故

2014-07-10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 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公司),2002年5月30日在宿迁市泗洪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水利、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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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公司),2002年5月30日在宿迁市泗洪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水利、市政、道路、桥梁、园林绿化、景观、仿古建筑、建筑幕墙、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土石方总承包工程,防腐、防水工程,水电管道的配套安装,钢结构安装,脚手架搭设,装饰装潢,非爆破拆除,建筑机械租赁。2009年8月28日,该公司取得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 书。

    2.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1998年9月29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咨询、设计、施工、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工业筑炉,非标制作,建筑材料生产、销售,建筑机械租赁,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2012年3月28日,该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 

    3.江苏赛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华公司),1997年8月18日在无锡市滨湖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经营范围: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建筑工程标底编制,可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代理业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2009年9月4日,该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

    (二)项目情况

    2011年3月6日,高港区政府与中建八局签订《泰州市高港区滨江新城战略合作协议》。按照合作协议,滨江新城建设工程总投资估算为60亿元人民币,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建设锦江路、临江路、滨江公园等,计划两年内建成,其中锦江路、临江路、海军舰艇主题公园为一期工程启动项目(投资估算约4.2亿元人民币),计划于一年内建成。一期工程启动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建八局全额投入,其余工程双方按50%:50%同步投入。高港区政府以同等价值土地作为中建八局投入的补偿资金。

2011年5月30日,泰州市港城建设投资发展中心与中建八局签订了滨江新城一期工程启动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日,泰州市港城建设投资发展中心与赛华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赛华公司对滨江新城一期工程启动项目实施监理。由于高港区成立泰州核心港区,建设方由泰州市港城建设投资发展中心调整为江苏泰州港核心港区投资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19日,泰州市政府组织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市区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会议研究同意高港区按总体规划方案与中建八局签订合同,由中建八局垫资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

    2012年8月6日,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同意江苏泰州港核心港区投资有限公司将滨江新城一期工程启动项目直接发包给中建八局施工。

    2014年4月1日,中建八局与金鹰公司签订《锦江路桥梁、箱管涵、雨水及防护施工劳务合同》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协议》,金鹰公司负责锦江路桥梁、箱管涵、雨水及防护等工程施工,对分包施工区域或作业活动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受公司委托,安小杰代表金鹰公司与中建八局签订合同,并担任项目经理。

    至事故发生时,滨江新城一期工程启动项目已完成临江路建设。

    该建设工程至事故发生时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4月2日,江苏泰州港核心港区投资有限公司向赛华公司和中建八局下发《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要求在文圣河与幸福闸之间新增一处排水管闸。

    2014年4月5日,中建八局编制《口岸段圆管涵施工方案》,该方案经赛华公司审核同意。同日,中建八局编制圆管涵《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卡》,中建八局安质部夏俊鹏、吴应彪对安小杰及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小杰及施工人员在《安全技术交底》上签字确认。

    2014年4月9日晚上,安小杰租赁一台挖掘机,按照施工图要求开始开挖南北走向、长50米、深2.4米、底部宽1.8米的排水管闸基坑。开挖半小时后,考虑基坑可能渗水,停止基坑开挖作业。

    2014年4月10日上午,由于当地居民纠纷,基坑开挖未能进行。

    2014年4月10日下午13时40分左右,安小杰组织其雇用的挖掘机驾驶员魏文国、材料员司汉之、技术员薛东东、施工员吴杨、杂工司玉之共5人继续开挖基坑及砌筑作业。挖掘机在开挖基坑作业中,安小杰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对基坑预留坡度,也未对基坑采取支护防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中建八局施工员李磊诚在施工现场实施监护,监理部邱圣元到施工现场巡视。下午15时30分左右,基坑开挖结束,司玉之在基坑内整理碎石垫层;安小杰、李磊诚两人离开施工现场,联系混凝土车辆,查看混凝土车辆行车路线;其他人员在基坑外,有的在测量基坑尺寸,有的在休息。15时40分左右,司玉之面朝基坑西侧作业时,基坑东侧土方塌方,大量泥土将司玉之埋没。

    2.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后,现场人员立即对被掩埋的司玉之身上的泥土进行清理,五分钟后,司玉之头部泥土被清理,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中建八局项目经理李勇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高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事故情况。2014年4月10日下午17时左右,司玉之经高港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基坑开挖过程中,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对基坑预留坡度,也未采取支护等安全防护措施,因基坑土质松动,发生坍塌事故,将在基坑中整理碎石垫层的司玉之掩埋。

    2.间接原因

    ⑴施工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

安小杰作为项目经理,在指挥挖掘机开挖基坑作业时,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对基坑预留坡度,也未对基坑采取支护防护措施;在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下,安排施工人员在基坑内作业。

    ⑵相关人员未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①中建八局施工员李磊诚在基坑开挖施工现场监护时,未制止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

    ②赛华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邱圣元未严格审查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等人员资质;在基坑作业现场巡视时,未制止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

    ③中建八局项目经理李勇在开挖基坑作业过程中,未指派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基坑作业现场进行安全巡查。

    ⑶施工单位未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相关人员不具备应有的资历、资格。

    ①金鹰公司允许安小杰以金鹰公司名义承揽工程,以包代管,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未安排本公司施工员、安全员等人员到施工现场实施管理,同意不具备资格的安小杰担任项目经理。

    ②赛华公司同意安排不具备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邱圣元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邱圣元监理工程师证书过期,不具备监理资格。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违章指挥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1.金鹰公司,作为高港区滨江新城锦江路桥梁、箱管涵等施工方,允许安小杰以金鹰公司名义承揽工程,以包代管。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未安排本公司施工员、安全员等人员到施工现场实施管理,违反了《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施工承包人在承包工程时,必须组建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经理部”的规定;同意不具备资格的安小杰担任项目经理,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金鹰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金鹰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赛华公司,作为高港区滨江新城建设工程监理方,同意安排不具备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邱圣元担任总监理工程代表,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0)3.1.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的规定;委派监理工程师证书过期,不具备职业资格的邱圣元继续从事监理业务,违反了《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当派出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进驻现场,从事监理业务”的规定;在基坑作业现场巡视时,未制止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赛华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赛华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安小杰,作为金鹰公司高港区滨江新城锦江路桥梁、箱管涵等工程项目经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在施工现场违章指挥,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对基坑预留坡度,也未采取支护等安全防护措施;在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下,安排施工人员在基坑内作业。安小杰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继续侦查。 

    2.李磊诚,作为中建八局高港区滨江新城建设工程项目部施工员,在基坑开挖施工现场负责施工监护,未制止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李磊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由中建八局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处理。

    3.邱圣元,作为赛华公司高港区滨江新城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未严格审查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等人员资格;在基坑作业现场巡视时,未制止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持有的监理工程师证书过期,已不具备职业资格从事监理业务。邱圣元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由泰州市住建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李勇,作为中建八局高港区滨江新城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未指派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基坑作业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导致基坑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李勇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由中建八局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金鹰公司应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训,禁止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严禁以包代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相关岗位人员尽职尽责;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护力度,彻底消除安全施工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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