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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鸡泽分公司6.21触电事故

2015-01-09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服份有限公司鸡泽分公(以下简称: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鸡泽分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30日,营业执照注册号130431300000130,机构代码:665281935,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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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服份有限公司鸡泽分公(以下简称: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鸡泽分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30日,营业执照注册号130431300000130,机构代码:665281935,企业类型:其他服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地址:鸡泽县卫生路4号,法定代表人:李彦修,现有员工50人。经营范围: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和播出,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设计、建设、改造、经营、维护和管理等。

  (二)国网河北鸡泽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鸡泽县供电公司),成立于1989年8月4日,营业执照注册号130431100000158,注册资本1076万元,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地址:鸡泽县人民路与建设大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施京汉。

  (三)合作协议签订情况。2009年6月1日鸡泽县供电公司与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鸡泽分公司签订《电力杆路合作协议》。协议确定鸡泽县供电公司同意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鸡泽分公司有偿使用鸡泽县供电公司的电力线杆架设信号光缆;协议第五条约定“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鸡泽分公司使用鸡泽县供电公司线杆施工或维修时,应提前征得鸡泽县供电公司同意,接受供电公司技术指导,符合供电公司安全要求。施工中出现的一切事故由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鸡泽分公司自负。”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6月21日,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鸡泽分公司员工廖江源于5时11分打电话给王利伟,于6时30分打电话给乔战坤,要二人到东屯庄村口帮助他架设光缆,随后乔利波也赶到现场参加施工。王利伟、乔战坤和乔利波均非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鸡泽分公司人员。其中,乔战坤、乔利波二人与廖江源系同村邻居,乔战坤未参加过光缆架设施工作业,乔利波是否参加过光缆施工作业幸存人员均不知晓;王利伟是鸡泽县亭自头、牛庄、廖庄村广电业务承包人,与廖江源是朋友关系,与乔战坤、乔利波均不认识。因廖江源承包了三屯庄(含东屯庄、张屯庄、乔屯庄)广电业务,这次施工内容是架设东屯庄村口至赵庄村广电机房的网络通信光缆。上午8时30分左右施工作业进入10千伏高压线下。上午9时11分左右,廖江源、乔利波在移动铝合金爬梯时,爬梯上部触碰正上方的10千伏高压输电线,二人随即与铝合金爬梯一同倒地,发生触电事故。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王利伟与乔战坤二人一边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一边采用心肺复苏方法对廖江源、乔利波二人施救,9时33分120急救车赶到后,确认廖江源、乔利波均已死亡。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廖江源带领三人在高压输电线下方开展架设光缆作业时,未采用安全的作业器具和防范措施,违规冒险作业,致使二人共同移动铝合金爬梯时用力不当、操控不稳触碰到高压线路,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鸡泽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未对职工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制定在强电区域施工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给施工作业配备安全的作业器具;在电力线下施工时,未按合同约定通知国家电网鸡泽分公司;对施工作业粗放管理。

  2、鸡泽县供电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鸡泽县供电公司与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鸡泽分公司签订电力杆路有偿使用协议,却未按规定监督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鸡泽分公司确保电力线下架设的光缆符合安全要求,导致线路间距离不够,发生触电事故。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廖江源,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鸡泽分公司职工。对临时招用人员未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在高压输电线下危险区域作业未采用安全的作业器具和防范措施,违规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公司内部处理人员

  冯俊朝,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鸡泽分公司副经理。负责光缆施工。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责成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鸡泽分公司给予其警告处分,留职察看三个月并报鸡泽县安全监管局备案。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李彦修,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鸡泽分公司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鸡泽县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2万元,责成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鸡泽分公司给予其留职察看一个月,并报鸡泽县安全监管局备案。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鸡泽分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三项制度”不健全,未制定相关操作规程,未对员工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未为职工提供安全的作业器具,未对作业现场实施有效的安全管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鸡泽县安全监管局处15万元罚款。

  2、鸡泽县供电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未对有关协议在实施过程中光缆架设不符合相关要求开展监督和制止。未对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鸡泽分公司职工经常性的在电力线下施工不进行报告予以制止。对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鸡泽县安全监督管理局处15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鸡泽分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三项制度”;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督促落实,有效堵塞管理漏洞。

  (二)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鸡泽分公司要严格履行《电力杆路合作协议》中的约束条款,制定完善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与器材,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三)鸡泽县供电公司要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外协业务管理,对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现有线路进行系统、全面的安全检查,完善管理制度,并将检查整改情况报鸡泽县安全监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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