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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医药城安置区二期续建工程“7.2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

2014-07-11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江苏通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迅公司),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一般经营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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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江苏通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迅公司),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一般经营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级)。2011年6月3日取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A2014032120213-4/4。

    (二)项目情况

    医药城安置区为医药高新区拆迁安置房,位于寺巷街道人民路北侧,由泰州市新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公司)自筹资金开发建设。2013年5月28日,取得泰州医药高新区住房建设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0000502(补)。

    2011年5月24日,新泰公司通过议标的方式将医药城安置区二期续建工程发包给通迅公司施工,共建造30幢多层住宅楼,总施工面积82238.64㎡,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0年3月27日,新泰公司委托江苏誉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实施监理。

    2011年10月8日,通迅公司开始工程施工,于2012年7月完成1-9#、13#、18#、23#、27#、31#楼建设并交付使用。

    2013年7月11日,通迅公司开始施工30#楼等未建工程。通迅公司将基坑降水工程分包给陈阿林个人,土方挖掘工程分包给栾小荣个人;栾小荣又将土方运输分包给陈红星个人,陈红星聘用祝兰芳为土方运输车辆驾驶员;以上均未签订书面合同。

    至事故发生时30#楼现场处于基坑挖土阶段。

    (四)肇事车辆情况

    车牌:苏MAA852,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陈红星,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柳特神力牌,核定载质量:9000kg,外廓尺寸:7168×2490×2630mm,车身颜色:蓝色,注册日期:2010-03-02,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3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苏运(泰)00320007,有效期至2013年11月15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7月27日下午1时25分左右,祝兰芳驾驶车牌为苏MAA852的重型自卸货车停在30#楼基坑坡道下方,等待挖掘土方装车,陈阿林在30#楼基坑坡道上面、距离坡道上出口3米处包扎降水管。下午1时30分左右,祝兰芳在土方装满后,驾驶货车由坡道驶上地面时,感觉车轮压到异物,倒车行驶后发现陈阿林倒在车头左前方。

    2.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后,现场施工人员立即拨打了110,并及时向医药高新区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及泰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四大队相关人员到场后确认陈阿林当场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土方运输车辆驾驶员祝兰芳驾驶车辆在起步及行驶过程中,未对车辆周围交通情况进行观察、瞭望,未能及时发现陈阿林在车辆前方包扎降水管,导致车辆辗压陈阿林。

    2.间接原因

    通迅公司,作为医药城安置区二期续建工程施工方,未与基坑降水、土方挖掘承包方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未根据施工现场存在土方开挖、基坑降水、土方运输交叉作业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未对祝兰芳等从业人员进场施工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告知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因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施工人员违规作业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通迅公司,作为医药城安置区二期续建工程施工方,在施工现场存在土方开挖、基坑降水、土方运输交叉作业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对祝兰芳等从业人员进场施工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告知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综上所述,通迅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对通迅公司处以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祝兰芳,作为土方运输车辆驾驶员,驾驶车辆在起步及行驶过程中,未对车辆周围交通情况进行观察、瞭望,未能及时发现陈阿林在车辆前方包扎降水管,导致车辆辗压陈阿林。祝兰芳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公安部门已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2.尤其青,作为通迅公司医药城安置区二期续建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未根据施工现场存在土方开挖、基坑降水、土方运输交叉作业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尤其青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由通迅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处理。

    3.张茂发,作为通迅公司医药城安置区续建工程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巡查,未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土方开挖、基坑降水、土方运输交叉作业时无人管理的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张茂发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由通迅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通迅公司应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岗位安全责任并监督检查;应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应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在施工人员进场施工之前,应告知岗位注意事项、存在的危险因素、违章操作带来的后果;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大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力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有效地进行整改,消除安全施工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医药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应加强工地现场巡查及隐患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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