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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2014]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铁路局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二〔2014〕104号
【发布日期】2014-09-19
【实施日期】2014-09-1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局、委)、铁路监督管理局、国资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制定了《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加强宣传贯彻,完善制度规定,细化落实措施,强化组织实施,严格督促检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把每一条规定落实到相关企业、施工现场、作业工序和岗位人员,切实做到“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铁路局

2014年9月19日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二、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三、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四、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五、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六、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七、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逃生通道,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八、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九、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