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业务合作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试行)[2013]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发 文 号】质检特函〔2013〕9号
【发布日期】2013-02-06
【实施日期】2013-02-06

关于转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鉴定评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我局决定委托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开展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的考核与注册工作,现将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制定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转发给你们。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试行)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3年2月6日

  附件: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管理,规范鉴定评审工作,提高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是指经授权对申请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检测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许可、核准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由于目前通过考核的鉴定评审人员所公布的鉴定评审项目表达不够规范,根据规范管理需要,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中确定的12个鉴定评审项目规范为26个(见附录A)。鉴定评审人员考核、注册、发证、增项等涉及的鉴定评审项目均以此为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活动的鉴定评审人员。

  第五条 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负责鉴定评审人员考核、注册发证、继续教育、换证等工作。

  第二章  考核

  第六条 根据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促进会提出评审人员考核计划,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公布,并根据该计划组织实施鉴定评审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 鉴定评审人员考核程序包括:网上报名、申请材料审查、参考人员名单公布、考试。

  第八条 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实行全年报名制度。报名参加鉴定评审人员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学历和工作经历符合下列之一:

  1.理工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

  2.理工科专业本科学历或其它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不少于8年;

  3.理工科专业大专或其它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

  4.其它专业大专或者本科学历,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不少于15年。

  (三)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10年以上。

  (四)熟悉与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生产、检验检测工作管理要求、工艺流程、检验试验方法。

  (五)熟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管理,掌握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能够根据鉴定评审情况作出符合性判断。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考试前2个月,登陆促进会网站进行报名,并提交以下电子文档:

  (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录B);

  (二)身份证扫描件双面;

  (三)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扫描件;

  (四)职称证书扫描件;

  (五)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00kb—200kb)。

  第十条 促进会应当于开始考试前15个工作日在促进会官方网站公布参加考试的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促进会应当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考试。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将考试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考试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公布考试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促进会提出成绩复查申请。促进会应在接到复查申请后组织复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注册发证

  第十三条鉴定评审机构在考试结果公布后,可以登录“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管理系统”对本机构通过考试的鉴定评审人员进行注册。鉴定评审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开展鉴定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持证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与鉴定评审机构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不得少于1年。

  同一类别鉴定评审项目,鉴定评审人员只能受聘于1个鉴定评审机构。在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不得受聘于鉴定评审机构。

  第十五条促进会应当在鉴定评审人员注册后30个工作日内,向鉴定评审人员颁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书》(见附录C)。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人员证书有效期为4年。

  第十七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向聘用的持证鉴定评审人员颁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胸卡》(见附录D)。现场鉴定评审时,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佩戴《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胸卡》。《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胸卡》由促进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持证鉴定评审人员应妥善保管证书。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鉴定评审人员所在机构应当及时向促进会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 促进会应当在鉴定评审机构完成人员注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确认的人员信息发布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首次提交本机构人员注册信息的同时为所聘用鉴定评审人员交纳注册费用。

  第四章  增项与换证

  第二十一条 持证鉴定评审人员需要延续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促进会提出换证申请(见附录E)。

  持证鉴定评审人员申请增项考核合格的,应当更换新证书、胸卡。新考核合格项目的有效期与已持证书的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二条 申请换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在注册周期内,无重大违规、投诉;

  (三)证书有效期内,参加促进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48课时,具有两项以上评审资质的不少于64课时,且选择的培训课程应当覆盖所有已获取资格的评审项目;

  (四)证书有效期内,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经历不得少于24个工作日,且应当覆盖所有已获取资格的评审项目;

  (五)持证鉴定评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新增项目的,新增项目的鉴定评审工作经历在当前有效期内不做要求。

  第二十三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为申请换证的持证人员在“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管理系统”中提交以下材料:

  (一)鉴定评审经历;

  (二)培训经历(包括继续教育培训及本单位内部培训经历);

  (三)持有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书》扫描件;

  (四)1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00kb—200kb)。

  第二十四条 促进会应当在收到鉴定评审人员换证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换发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需要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材料。换发证书时间向后顺延。

  第二十五条 逾期未申请换证或者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相关注销信息在“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从事境外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人员的考核与注册应当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录:

  A. 鉴定评审项目对照表

  B.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申请表

  C.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书样式

  D.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胸卡样式

  E.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信息变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