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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

GBZ 2.1-2007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存在或产生化学有害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化学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订内容,将未能包括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本标准采用如下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  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3.1.2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

  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3.1.3 最高容许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

  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3.2  超限倍数excursion limits

  对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情况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超过的PC-TWA的倍数值。

  3.3  工作场所 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

  3.4  工作地点 work site

  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作业地点。

  3.5化学有害因素 chemical hazards

  本标准所指化学有害因素除包括化学物质、粉尘外,还包括生物因素。

  3.6  总粉尘 total dust

  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简称总尘。技术上系用总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

  3.7  空气动力学直径 aerodynamic diameter,dae

  某颗粒物(任何形状和密度)与相对密度为1的球体在静止或层流空气中若沉降速率相等,则球体的直径视作该颗粒物的空气动力学直径。

  3.8  呼吸性粉尘 respirable dust

  按呼吸性粉尘标准测定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µ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µ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简称“呼尘”。

  4  卫生要求

  4.1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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