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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管理规定

2011-02-1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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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气瓶的储运、灌充和使用及对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安全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内各类气瓶的储运、灌充和使用及对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安全管理。

  2 职责

  2.1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气瓶及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归口管理,负责对有关部门气瓶及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 各使用气瓶及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部门负责气瓶的储运、使用中的安全管理。

  2.3 铸钢产业生产经营部门负责氧气充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4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有关氧气、乙炔等气瓶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管理内容和方法

  3.1 对灌充、储运、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要求

  3.1.1 灌充、储运、使用气瓶的部门应按相关法规要求,加强对气瓶的安全管理的领导,重视气瓶安全技术工作,明确职责,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气瓶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搞好气瓶的灌充、储运、使用的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工作,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3.1.2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气瓶的灌充、储运、使用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

  3.1.3 各气瓶灌充、储运、使用部门应按Q/SZ G56.12标准规定制定有关气瓶的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准备和响应的措施。

  3.2 气瓶的购置

  3.2.1 各部门购置气瓶时,必须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厂购置,并及时向制造厂索取产品合格证。

  3.2.2 各部门购置的气瓶应按相关法规、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瓶帽、防震圈,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不得使用。

  3.2.3 各部门在购买气体需向外单位租赁气瓶时,应与供方签定安全协议,确定对气瓶的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责任。在气瓶进厂时,采购部门应检查气瓶是否完好。瓶帽、防震圈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定期检验。

  3.3 气瓶的灌充

  3.3.1 气瓶灌充部门应按相关法规建立气瓶灌充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气瓶灌充的安全技术管理,并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气瓶灌充生产许可证,定期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3.2 气瓶灌充部门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气瓶灌充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3.3.3 气瓶灌充部门属于公司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对因工作需要进入操作区的人员应予以登记,并向其说明重要危险源及相关的控制措施。

  3.4 气瓶的运输和装卸

  3.4.1 在道路上运输气瓶的车辆、工具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3.4.2 运输气瓶时,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4.3 用起重机械吊装、吊运气瓶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3.4.4 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能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3.4.5 采用车辆运输气瓶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4.6 夏季运输气瓶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气瓶被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气瓶。

  3.4.7 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应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3.4.8 运输气瓶的车辆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口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车辆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3.4.9 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

  3.4.10 充气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

  3.4.11 气瓶运输部门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与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突发事故。

  3.4.12 气瓶使用部门在外包气瓶的充装、运输过程时,应将有关气瓶的控制程序和要求通报供方,并对供方实施气瓶控制的情况进行监视。

  3.5 气瓶的储存

  3.5.1 气瓶应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5.2 气瓶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5.3 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避开放射线源。

  3.5.4 储存的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3.5.5 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3.6 气瓶的使用

  3.6.1 各部门使用的气瓶应是有制造许可证的专业生产企业制造的合格产品,并经过定期检验,不得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3.6.2 气瓶使用部门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

  3.6.3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

  3.6.4 使用气瓶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的要求使用气瓶。

  3.6.5 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的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3.6.6 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3.6.7 夏季应防止气瓶曝晒。严禁敲击、碰撞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3.6.8 气瓶不允许加热。冬季气瓶温度过低时,只能存放在室内,缓慢升温,温度不可以超过40°C。

  3.6.9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3.6.10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有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3.6.11 严禁将液化石油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瓶内残液。

  3.6.12 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3.6.13 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3.7 对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控制要求

  3.7.1 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由所属使用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

  3.7.2 使用部门应制定管理制度,并指派专人负责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及内设的供气装置的使用、维护,以及与供气部门的联系工作。

  3.7.3 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保持良好的通风,放散管应引出房顶1米以上。

  3.7.4 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内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3.7.5 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外应设置防火警示标识,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备有足量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并保持完好有效。

  3.7.6 氧气、乙炔(丙烯、丙烷)供气装置上的阀门应灵敏、可靠;压力表应灵敏、准确,定期校验;各部连接处及输气橡胶管应牢固无泄漏。

  3.7.7 氧气供气装置及使用工具严禁有油脂,沾染了油脂应擦干净后再使用。

  3.7.8 乙炔供气系统的设备、管路、阀门等,不允许使用含铜超过70%的铜合金,乙炔表也不能用普通压力表代替。

  3.7.9 在乙炔(丙烯、丙烷)房内操作和维修时严禁产生火花,必须动火时应按Q/SZ G59.16标准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办理动火证。

  3.8 监督检查和考核

  3.8.1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气瓶和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使用部门对气瓶和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安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8.2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气瓶和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消防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8.3 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发生事故、事件、不符合时,应按Q/SZ 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4 形成文件和记录

  4.1 安全检查表                

  4.2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记录       

  消防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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