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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程序

2010-10-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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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

  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要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式在4小时内向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和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四、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书,于事故后十五天内报送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和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领导责任未追究不放过;广大员工未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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