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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评价报告

2008-12-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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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时间:2008年10月19日

    参加评价的部门人员: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评审内容:对我公司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情况进行了客观评价,并对重要危害因素进行了合规性评价,编制了合规性评价记录(见附件一)。

    一、重大风险相关法律法规:

    1、消防应急准备情况:审核时发现,原材料储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生产过程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档案馆审核时发现,没有配置防毒面具,不符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已经下达不符合报告,限期整改,此项工作已完成整改;在XXXX审核发现,正压式呼吸器的气瓶是空的,不符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已经下达不符合报告,限期整改,此项工作已完成整改。

    2、生产过程中能源使用情况:我公司对于生产用水、电的消耗制定有具体的节能降耗技术措施和管理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情况:

    1、污水排放情况:我公司主要污水处理:XXXX联合站进行含油污水处理,达标污水排入大海,共两个排污点,每天取样化验,并在线监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符合《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要求。

    2、噪声排放情况:我公司声源是各类机泵等运转时产生,在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通过唐山市环保局对相关监测点的噪声监测,我公司的噪声达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

    3、废气、粉尘排放情况:我公司废气、粉尘产生的情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气、粉尘。工艺废气通过燃烧排放,粉尘经除尘器治理后达标排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标准。

    三、化学危险品采购、运输、存储与保管情况

    审核发现,在化验中心原油样品储藏室发现,已检测的原油样品与化验废液混放,违反《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规定,已经下达“不合格报告”,现已整改完毕。

    四、顾客、周边邻居投诉、环保局等相关方的环境要求情况

    今年未收到周边邻居的投诉,环保局对我公司的排污情况监测达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五、内外部HSE管理体系审核结果情况

    内审发现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情况已经在前面提出。

    六、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落实

    我公司所有重大厂房在建厂初期已经进行过环评,并顺利通过。

    七、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

    我公司对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

    八、可能影响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变更,包括内外环境的变化,法律法规的变化,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开发等情况:

    暂无此类情况

    九、重大环境事故的处理或改进的建议

    我公司自从运行环境管理体系以来未发生过重大环境事故。

    评价结论意见:评价组结合内审发现的问题,对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了合规性评价,发现有些情况与法律法规不符合,要求责任部门尽快整改,限期已整改,通过评价,发现有的部门对于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有关部门要进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培训,加强学习。从整体情况来看,我公司没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生。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性情况较好。

    附件一:合规性评价记录

主要危害因素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名称及相关条款

重要环境因素控制的现状

符合性

废水排放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配备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对本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方法进行监测。
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的排污情况。

公司已配备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并按国家规定的方法监测;如实向环保主管部门上报报表。

符合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20037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公司污染物排放按时向环保部门申报。

符合

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公司按国家政策按时交纳排污费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公司把环境保护工作编入日常工作计划,建立了环保监督网及环保监督制度。

符合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按照法规按时完成环保验收任务。

符合

用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公司建立循环水排污水处理系统,实现排污水的重复利用。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年1月1日

第二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

1.      公司有节能降耗技术措施;

2.      专职人员取证上岗。

符合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通用的和分行业的具体的节能技术指标、要求和措施,并根据经济和节能技术的发展情况适时修订,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使我国能源利用状况逐步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公司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逐年降低。

符合

用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公司遵循电力生产相关规定,服从电网调度。

符合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公司有节电措施,厂用电率每年有指标。

符合

 

 

 

 

烟气排放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9号)  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公司按规定已向环保部门申报

符合

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公司每年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按量交纳排污费。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公司把环境保护工作编入日常工作计划,建立了环保监督网及环保监督制度。

符合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公司按照法规按时完成环保验收任务。

符合

第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对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修或者更新,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投入运行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定期检修,设备运行正常。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123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公司相关部门每年按照法规按时完成验收任务。

符合

噪声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3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扩建项目有环评报告。

符合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按照法规按时完成环保验收任务。

符合

 

 

 

火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9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1、公司有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公司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各部门有消防安全负责人;

3、每年不定期举办消防知识宣传活动;

4、根据季节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防火检查;

5、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6、消防通道畅通,设有消防安全标志。

符合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消防队有防火档案,有公司重点防火部位示意图,并设置有防火标志;

2、消防队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有巡查记录;3、按周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组织演练,并有演练记录。

符合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油库、氢站、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有专人值班,并且有消防和治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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