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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EMS审核的几点体会

2008-02-2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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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年7月和11月,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中心(CCEMS)先后通过了英国UKAS和中国国家环认委对其进行的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资质认可。笔者在CCEMS工作期间有机会与UKAS的EMS资深专家进行了数次深入的技术性接触,结合本人在其它方面的一些EMS工作经历,从中得到了一些经验与体会。这些经验与体会对于ISO14001内审员和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或许是值得推介的,这里愿与大家做进一步探讨。

  一、认证审核范围

  认证审核范围应同时考虑组织行政权力管辖的组织的产品、活动或服务范围及地域范围。不可以象ISO9000标准可选择产品品种认证那样,选择组织的一部分实施ISO14001认证。

  由于ISO14001标准不仅适用于第三方认证注册,还适用于组织的自我声明、体系化地管理环境问题、持续改进环境行为等目的。因此,标准中“组织”定义的适用性很广。但是,UKAS认可审核专家Mr.MartinHouldin坚持认为:“对于意在获取第三方认证注册的组织,不能仅考虑ISO14001标准“组织”定义。界定认证范围还应符合IAF/ISO/IEC62EMS导则的原则要求。不可以从一个独立完整的组织中挑出其中(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一部分申请认证注册。”62EMS导则明确表示:“这是考虑到防止组织将应包括在EMS中的一些要素从其认证范围中遗漏。认证范围应归结为:在某个(些)特定场所、有明确的管理的寻求认证的组织所从事的某个(些)特定的活动。”照UKAS专家的观点,上述“地域”、“组织行政”、“组织活动”应是并列的缺一不可的关系,而非相互修饰和进一步限制范围的关系。

  随着ISO14001标准在中国的广泛实施,越来越多的国营大中型甚至巨型企业集团期望参与进来。众所周知,传统型国企普遍存在“企业办社会”的现象,他们除了生产产品,还“小而全、大而全”地配套有一系列的生产、生活辅助设置和功能。如除了办中心学校、幼儿园,还包括奶牛场、养鸡场等。这种情况给欲实施ISO14001认证注册的企业可能带来极大压力和困难,主要表现在:

  1)在有限时间里解决各方面的问题,资源得不到保障;

  2)某些组织拟将最终产品生产部门或车间或分厂或组织的分部从整体中挑出申请认证,由于行政权力有限,各类资源同样得不到保证;

  3)范围界定不正确,认证审核、注册评审,认可评审时都存在风险。

  从中国国情出发,为鼓励和促进更多的大中型国企参与到ISO14001进程中来,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从政府规章、认可制度等角度对认证范围问题给予必要的重视或做出明确的解释和规定。有关建议包括:

  1)在可能情况下,组织的全部应纳入体系;

  2)一些生活设施、非主体产品、活动或服务,如果地域上可明确划分或环境行为可独立评价,可不包括在体系内;

  3)组织的一些并无严重环境问题的运行单位,如果地域上或环境上可明确划分,如在外地或另处的销售部门等可不包括在内;

  4)一些具有自身独立法人资格且地域上或环境上可明确划分的二级法人单位可不包括在内;

  5)暂时隔离开的这些“部门”,要求组织在获证后三年内一并纳入认证体系。

  二、审核员资质和能力问题

  ISO14001EMS审核是一项对专业基础、操作技能要求较高的工作,为此ISO14001标准和有关人员注册制度对EMS审核员资质要求进行了严格而明确的规范。一名合格的审核员除要求具备一定的ISO14001标准和环境科学知识和经验,还要求具备特定专业或行业的工艺、工程和环保技术、环境法律及标准、审核技巧等知识和经验;实际操作时还要求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分析处理问题能力和语言文字能力。

  中国象其他主要国家一样都执行了外审员注册制度。环境审核员在美国被认为应具备“环境法律执业律师”的能力,在英国则被喻为“绿色警察”。UKAS的Houldin先生自认,他在水泥厂工作过半年亦无资格独立实施对水泥厂EMS的认证审核。

  一般地,为满足认可机构的有关要求,一个审核组中至少应有一名对受审企业行业环保问题及其解决技术方法熟悉的审核员,且应由他执行最具行业环境特点的部门、运行区域或活动的审核。但是,一个认证机构不可能自己具备各种行业的审核人力资源,解决的办法是建立程序以评审选骋外部人员,包括外部的审核员和外部的专家。其实,在美、英、日等国认证机构的审核员很多是兼职的并具备相关资格的来自各企事单位的专家。在中国,ISO9000已向国际惯例靠近,而在ISO14001方面这也是一个方向。让更多的来自各企事业单位的审核员和环保专家或其他专家参与审核进程可节省认证机构成本。更为重要的是,这样做可提高审核质量。CCEMS经常骋用一些环保科研机构专家或审核员,例如在对大亚湾核电站审核时,CCEMS就聘用了核环境、核安全方面的权威人士。

  国内业界人士一般认为:外审员高于内审员。其实二者是不可比的。内审员与外审员的关系很大程度上是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关系,当外审员参加内审时就是内审员,反之亦然。对企业EMS而言,内审员的作用远大于认证审核的外审员,因为组织EMS的持续改进更依赖于内审员的能力和内审的充分有效,外审仅是一种见证。目前,内审员地位和水平被看低是由于他们的选拔范围有限以及缺少实践机会。为改变这种状况,内审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他们的再培训和给予更多的审核实践机会(上海联合汽车电子公司及大连佳能公司充分认识到这点的重要性);咨询公司的内审员培训教程和师资至少应不低于外审员教程和师资;认证机构在保证审核公正的前提下可多骋用一些企业人员为兼职外审员;企业间内审员多相互借用和交流;国家审核员注册制度应更多地向企业人员开放;国家主管机构建立和开放咨询培训人员注册制度。只有企业的EMS内审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了,才能更有利于实现ISO14001标准的基本宗旨,即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行为的持续改进。

  三、审核检查清单及审核思路

  现有的审核程序标准及相关导则对审核员编制检查清单和采取的审核思路均无明确要求。但为显示审核过程的专业性、文件化和程序化程度,无论内、外审,一般都要求审核员应编制检查清单,但审核思路却仍未规定。现有的检查清单编制方法和审核思路有多种多样,它们或多或少各有利弊。检查清单无论如何只能是一个检查大纲,无论采取哪种方法和思路,审核员如不能将其与实施现场审核时的应变能力和良好的基本功相结合,必将对审核质量产生不良影响。下面介绍我们了解的几种情况及对应的利弊。

  1.一些公司(特别是某些日本公司)要求其内审员把ISO14001标准“肢解”编制成非常详细的检查清单,甚至寄希望于这套清单象“计算器”一样可长年照搬使用。这种方式可保证对ISO14001标准“名义”上的全面要求的审核。但是,因为没有将重要环境因素这个EMS的核心载体加以有效利用,忽视了体系各要素间的逻辑关系,忽视了体系的动态特性,因此使审核过于机械,失去了必要的针对性,审核深度得不到保证。

  2.在英国亦存在不同的方式。其中之一是UKAS认可审核专家DAVIDSHILLITO采用的方法,它紧密围绕重要环境因素按体系的运行模式展开审核。其基本思路是,先从受审组织环境因素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覆盖了最具行业特点或部门特点的重要环境因素和其它少量的环境因素→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4.3.1)→目标、指标及其与方针和其他原则要求的一致性(4.3.3)→管理职责(4.4.1)→培训、意识与能力→管理行为准则(4.3.2)→改进方案(4.3.4)及运行控制方案(4.4.6/4.4.7)和相关方控制(4.4.6)→各运行参数(4.3.2/4.4.6b)→监测与测量、运行记录及行为结果分析(4.5.1)→记录管理、信息交流及文件控制(4.5.3/4.4.3/4.4.5)→内审及不符合整改(4.5.4/4.5.2)→管理评审(4.6).这种审核方式以重要环境因素为载体对EMS各要素前后一致性和逻辑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审核,是值得借鉴学习的。但是实际操作时,空间跳跃控制难度较大,对重要环境因素抽样不当也存在一定风险。

  3.国内,一般地以部门为单元、以体系要素为载体实施审核。这种方式能保证审核的广度,但由于在不同重要环境因素间不断跳跃,使得对体系逻辑性、一致性方面和审核深度方面尚感关注不够或不显著。

  4.本文重点介绍另一种方式。以部门为基本审核单元,先审核部门对全局承担的管理事项,再围绕重要环境因素按所谓“EMS逻辑主线”实施的审核。EMS逻辑主线是指,环境因素(重要环境因素)→目标指标→环境管理方案→运行控制(包括应急准备)→监测测量、内审、管理评审→不符合纠正预防;体系的其他要素围绕主线适时关联并展开审核。这种方式事实上是上述几种方法的综合。整体而言,由于它考虑了组织机构以部门为运行单位的管理特性,体现了以重要环境因素为载体的体系特征,充分顾及了各要素既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的要素特点,因此是值得推荐的。至于同样可能存在的“空间上跳跃”问题可通过必要和适度的跟踪审核予以弥补。以下举列说明:

  通过文件预审和外审时第一阶段审核,审核员了解到某组织总务部有如下职责: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统筹管理/培训管理/废弃物管理/生活污水管理,则现场审核前可准备的检查清单大纲是:

  (1)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管理

  (2)培训管理

  (3)废弃物管理

  (4)生活污水管理

  注意以上清单中并未完全对应EMS中的构成要素,每一检查事项的审核将可能涉及体系的许多要素。对于审核技能、经验和基础较差的审核员可在上述每一检查事项后面依据ISO14001标准和组织的EMS文件编出可能或应该涉及的体系要素检查项。

  对“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管理”的审核,主要围绕4.3.1程序进行,它至少将涉及到:识别和评价的职责(4.4.1),人员资格和培训(4.4.2),识别评价方法(4.3.1),有关记录管理(4.5.3),适用的法律和要求(4.3.2),有关重要环境因素信息更新(4.3.1/4.4.6/4.4.3)等。

  对“废弃物管理”的审核,则按体系的主线进行:环境因素→废弃物管理目标指标(如有)→有关环境管理方案→日常管理和控制→危险废物贮、运、处置应急准备→目标指标实现情况及日常管理情况的分类、处理、计量、统计、行为分析→发现问题纠正及预防。围绕这条主线,每一环节可根据审核实际进程的需要将体系其他要素功能及履行情况引入并适度展开审核。

  四、审核的深度

  应确保一定的审核深度。因为透过现象挖掘出根源可促使企业不但解决表象的不符合而且可消除产生不符合的根本原因,有利于采取充分有效的纠正预防措施,最终有利于体系的持续改进。实施必要的跟踪审核是实现一定审核深度的有效工具之一。

  对于真诚地期望通过实施EMS改进环境行为并持续保持认证注册的组织,正如UKAS专家Mr.Houldin先生所云:“如果外审员一发现不符合现象不深入审查产生不符合的EMS上的缺陷,而是就事论事地开出不符合报告,这种审核员是不受欢迎的和不受尊重的;其代表的认证机构的能力也会受到认可评审员的怀疑。”为维护EMS有效运行,内审员同样也应关注审核深度。

  基于审核员职业的本能反应和需要,一些审核员一发现问题马上就“开”不符合。例如,发现了现场存在不良环境行为,马上定为“4.4.6运行控制”不符合。这是典型的审核深度不够的事例。成熟的做法是应就此现象按如下思路做进一步的审核: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充分性→相关的法律及要求是否明确→计划和实施中的改进方案计划→现场管理职责→相关人员培训状况→问题的整改等。实施以上审核,许多环节应通过文件和记录查证,亦可能包括必要的信息交流等要素的审核。实际操作时,并非上述所有跟踪点都应涉及,审核员应具有把握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免走入“玩体系游戏”的误区。

  审核深度缺陷还体现在对要素审核的不深入或对紧密关联要素的审核不深入或不涉及。例:

  l提问“有否运行作业文件”,当受审方出示后未追查文件执行情况;

  l查阅了培训程序和记录,却不审查有关受训人员的培训效果;

  l审查了对相关方影响控制的一些信函,却不检查实际成效;

  l检查了监测、内审或管理评审报告,却不跟踪不符合整改进程的结果。

  为实现一定深度的审核,建议审核员

  (1)合理安排审核计划和时间;

  (2)尽可能充分地按体系的主线进行审核,并辅以其他功能要素的审核

  (3)对审核涉及的每一事项或要素尽可能按如下四个层次进行:

  a.审核方是否明确管理事项或管理方法

  b.是否文件化并符合要求

  c.是否按文件执行

  d.相关的客观证据或记录,评价其效果以及必要的纠正行动

  (4)当发现某一环节存在问题或疑点,应实施必要的跟踪审核,以发掘造成问题的体系方面的本质性缺陷;

  (5)对重要环境因素的审核抽样,应特别关注最具行业特征和部门特点的以及涉及法律符合性方面的问题;

  (6)关注未列入清单但可能是重要的有关环境因素,特别是可能违反法律或方针承诺,已经或可能产生严重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

  影响审核深度的方面很多,以上仅涉及审核方法方面的部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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