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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试点工作的通告

2010-11-04   来源: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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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试点工作的通告

京安监发〔2010〕138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注册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发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管理系统)。经研究决定,在北京市开展注册管理系统使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管理部门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非煤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它安全类的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查。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煤矿安全类的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查。

  二、申请注册人员条件

  (一)根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二)根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通告规定的办理程序提出申请。

  (三)根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本通告规定的办理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四)根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通告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4.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由本人或聘用单位将申请人按本通告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需先登陆网站进行网上注册(网址:http://rmocse.chinasafety.ac.cn/),具体操作可参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系统个人用户操作手册(网址:http://rmocse.chinasafety.ac.cn/help/regist.html)。

  (三)申请人完成网上注册后,需将注册信息按提示打印,与本通告要求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材料通知单。同时,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将被退回,由申请人更正后从新上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核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四、申请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一)初始注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

  2.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A4纸);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同版3张)。

  (二)延续注册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执业证;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5.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6.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

  (三)变更注册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的执业证;

  3.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到期或者解聘证明;

  4.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

  (四)补办执业证或执业印章

  1.补办申请表及书面说明;

  2.损坏的执业证、执业印章残件,或者在所在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执业证、执业印章遗失声明原件;

  3.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

  各种申请表,申请人从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网上注册后自行打印。

  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复印;申请初始注册人员,需将1张照片贴于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的右下角处。

  五、办理时间和地点

  (一)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和延续注册

  本市接收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和延续注册申请的时间为每年3月、7月、11月的10日至20日(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接受材料时间另行通知。

  (二)变更注册和补办

  申请变更注册和补办执业证,可以在工作时间内随时到受理地点办理。

  (三)接收材料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点:中环办公楼窗口服务大厅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电话:88011959,83970891,88011180。

  六、其他事项

  按照《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累计不少于48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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