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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09年全省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意见

2009-05-20   来源: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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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全省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意见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的有关精神,为搞好2009年我省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业务能力和执业水平,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继续教育的目的和范围

  1、继续教育的目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岗位的人员不断地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正确地履行岗位职责,严守职业道德。

  2、继续教育的范围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有关新法律法规、安全工程领域新知识、新技术以及相关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根据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是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内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鼓励注册安全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时

  继续教育的内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规定的科目和内容开展继续教育。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采用学时制,学习每满1小时,计算1学时。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参加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三、继续教育的管理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统一规划、全面负责全省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2009年,山西煤监局委托山西煤监局培训中心具体承办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相关业务,依照山西煤监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继续教育的内容及学时将记录在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上。

  四、继续教育时间等有关事项安排

  为了做好2009年继续教育工作,定于从 5月20日开始开展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凡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已注册登记的人员,都应参加继续教育。考虑我省注册人员的实际,每年拟安排继续教育时间24学时。

  有关继续教育的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联系人:刘波、李君,联系电话:0351-4094112 。

  请各部门和单位安排好本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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