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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公告(北京)

2006-05-13   来源:北京安监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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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8号)精神,现就北京市200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类别
    (一)通过2005年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可直接申请初始注册。
    (二)通过2004年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或经2003年认定合格,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提供注册前一年内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经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申请注册。
    二、初始注册相关事项
    (一)提交材料时间
    2006年5月22日至5月26日。
    (二)提交材料地点
    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4号楼305室(朝阳区花家地街19号)
    (三)提交材料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2006年版,以下简称《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符合注册条件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3张。
    6、申请前半年内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7、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仅限经2003年认定或2004年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8、与所在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中所要求提交的证书、证件复印件,必须同时有原件核对,审核无误后退回原件,留复印件。
    (四)申请注册的程序
    1、初始注册人员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聘用单位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内容进行审核无误后,填写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将上述需提交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地点。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连同其他注册材料一并报送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对不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5、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初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审查合格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对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不予注册的原因。
    三、相关事宜
    (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A4纸打印、复印后上报,其中《申请表》可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培训考核”栏目下载并填写(www.bjsafety.gov.cn),其电子版以电子邮件方式传至北京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信箱(anguanchu@bjsafety.org.cn)。
    (二)为确保注册工作的顺利完成,请注册申请人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材料。
    (三)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材料不全、填写不清者予以退回。
    (四)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适时通过网站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本市具备继续教育培训师资的培训机构名单。 
    (五)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上述时间和地点同时接收煤矿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申请注册材料。
    四、申请初始注册的费用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收取。

    政策咨询电话:83970866
    受理咨询电话:64701671,64723695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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