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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条例》应鼓励安监人员报考

2009-10-13   来源:广东省海丰县安监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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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笔者从网上阅读了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虽然超过了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2009年9月28日),但仍然有些话想说出来,与网友们交流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关于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名称将违法的问题,笔者已另文阐述,在此,笔者仅谈另外两点看法:

   一、关于报考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根据该两条规定,符合工作年限要求的中专毕业生可以报考,而与中专毕业生同一学历层次的高中毕业生将被排除在报考人员之外,笔者认为这显然不公平、不合理。据我所知,中专毕业生并不当然地比高中毕业生具备更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很难想象财会、文秘、电脑、美术专业的中专毕业生就比高中毕业生懂得更多的安全生产知识,拥有更多的安全操作技能。相反,笔者认为,学理科的高中毕业生经过高中阶段数理化知识的学习和训练,其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理论基础比财会等专业的中专毕业生更加厚实。笔者有一网友,他从事安全生产工作20多年,现在担任某大型工业企业的安全主管,但因为他是高中学历,依据现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他不符合报考条件,因而一直无缘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他于是寄希望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相关规章的修改,但如果《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报考条件成为法律规范的话,他的希望将再次落空。难道他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就比从事了9年安全生产相关业务的中专毕业生差吗?难道这公平吗、合理吗?

   二、建议增加规定鼓励、支持安监局工作人员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理由有三:

  首先,避免外行管外行。安监局要有效地发行安全管理职能,其工作人员不应该是安全生产的门外汉,否则,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就可能无从着手,或瞎指挥,或乱折腾,或被企业糊弄;

  其次,不应该把消除事故隐患的全部希望寄托在企业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身上。目前我国生产力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企业确实重视安全生产,但更重视的是投入、成本、利润,他们可能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和侥幸心理,明知本企业存在事故隐患而不主动予以排除。至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他们为了赚取服务费,为了揽到更多的业务,可能顺应雇主――企业的需求,服从雇主的意愿,对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视而不见。在此情形下,排除隐患就需要外力的有效干预――安监局的有效监管;

  第三、我国存在大量小型企业甚至地下工厂、作坊的现实,呼唤安监局发挥更大的监管作用。这些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存在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员工文化素质偏低、员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决定了其不大可能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而希望其委托收费昂贵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管理服务、大幅度增加其管理成本也不切合实际。因此,凭企业自身将难以发现其存在的事故隐患,其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安监局更具体、深入的监管和指导。诚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监局只是监管主体,对企业的安全工作不应越位,但笔者认为,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普遍缺位的情况下,安监局更积极、更主动地补位,是非常必要的。总之,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安监局工作人员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提高安监局监管、执法、指导、服务水平,是当前我国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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