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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七项权利和五项义务

2009-05-18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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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9月颁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建立了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范围内执业。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②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③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④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⑤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⑥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②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③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④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⑤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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