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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07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注册安全主任

1994年,在借鉴新加坡和香港经验基础上,我国东南沿海经济特区开始实施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规定生产经营性企业必须聘任注册安全主任,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助手,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各工作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的安全运行进行督导。此后,以深圳为样本,东南沿海经济特区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在推行、培训考核和认可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1994年5月,深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次提出,“为强化企业安全管理,把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我市企业一律实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首次对安全主任的任职条件、培训和考核、注册程序及安全主任的管理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并选择了十几家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了试点。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编写了我国第一套比较成型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大纲和教材,大力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培训工作。

1995年,深圳市发出《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范围、步骤和注册安全主任的配备条件,要求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把企业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范围,同时把是否聘任注册安全主任列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996年,深圳市借鉴律师和会计师资格考试办法,把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和资格认可职能分离,实行培考分离制度,把培训的职能交给社会,资格认定的职能仍由政府控制,提高了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质量和执业能力,使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趋于完善。

1998年3月,深圳市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正式以法规形式确认了这种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具有几个比较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特点:企业配备注册安全主任是强制性的,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落实;对聘任注册安全主任实行资格认可制度,强化了政府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调控;实行注册安全主任聘用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使注册安全主任与企业的利益既联系又相互独立,保证了注册安全主任的相对独立性;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注册安全主任的职责;对注册安全主任实行企业和政府双重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这就比较好地解决了注册安全主任与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关系问题和责任问题、注册安全主任与原有安全管理机构的关系问题以及注册安全主任的权利、待遇等问题。

深圳市以及东南沿海一些省份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创新和推行,提高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改变了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的状况,促进了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建立健全,强化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调查显示,深圳市1998年全面实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以来,已有77%的企业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89%的企业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这些企业无一例外都实行了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2002年第一季度全国人大领导在就《安全生产法》对广东省进行调研时,对这一做法给予了肯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政府要对某些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并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实行准入控制,如建筑师、医师、会计师、律师和安全工程师等,防止一些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进入专业技术岗位,以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所以,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必须建立执业资格制度。

1998年,国家经贸委人事司和安全生产局在原国家劳动部对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量化评审基础上,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与国际化标准接轨而起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初稿。

200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以后,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问题积极配合人事部开展了一系列论证工作和调查研究,学习并借鉴了国外经验,先后6次召开专家座谈会,组织专家讨论修改。

200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开始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所有注册安全工程师都必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国家注册后才能执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由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

2002年3月,召开了有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领导和安全工程专家参加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专家论证会”,形成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送审稿。最后经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正式颁发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并成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队组及办公室。

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开始启动,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关键技术岗位准入制度开始实施,我国安全领域人才社会化评价工作开始与国际接轨,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一项重要举措。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全国有效。

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认定范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中明确限定在长期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受聘高级职称的人员。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作企业和个人独资经营企业等,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规模大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目前有众多急待解决的问题。如培训机构的基础建设问题、师资队伍建设问题、教材编制问题、国际执业资格的互认问题、认定工作与考试注册的关系问题等等。

为了加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体系建设,当务之急是在开展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前,首先认定一批专家,为考试工作编写大纲、命题、培训等做前期准备工作。在这一问题上,企业界人士、政府官员与有关专家学者已经达成了共识。全国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正在紧张的编写之中。

特别是关于“老人与新人”的关系问题,东南沿海地区实行了近10年的注册安全主任制度,有数万名已经经过地方政府的考核具备了注册安全主任资格,又长年工作在生产第一线,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极大贡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者,他们如何实现向新制度的过渡?如何保证他们的利益?如何使地方政府不失信于民?对此,立法者的态度是,由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是一项新的执业资格考试,要充分考虑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对长期工作在安全工程技术岗位的人员和今后新加入这个执业资格队伍的人员,要区别对待,要充分肯定老同志在安全工程技术方面的贡献。即将开始的全国统一考试,将考虑对这些老同志采取减免考试科目的办法,逐步过渡。对于那些想从事安全工程执业的新人员,必须先通过国家执业资格考试的全部科目,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国家授权的社会中介组织负责审查并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后,才能准许注册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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