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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及注册管理有关知识

2011-11-1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2.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CertifiedSafety Engineer。

    3.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每年9月)。欲参加福建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者,请登陆各省人事考试网查阅考试报名条件要求等详情。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每年一般在4月初开始网上报名,并视报名情况确定考点。考试设4个科目。具体为:《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

    1.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2.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1)安全生产管理:(2)安全生产检查;(3)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4)安全检测检验;(5)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3.省安监局为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负责对非煤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它安全类(煤矿安全除外)的注册申请的初步核查。委托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负责对注册申请材料统一收件和预审。

    4.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程序提出申请。

    四、福建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流程(例)

    1.福建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负责对注册申请材料进行统一收件和预审,并按规定统一汇总后报送省安监局初审。

    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所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可以登录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http://www.fjsafe|y.gov.ciq)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www.chinasafety.gov.cn/,注册安全工程师专栏)网站浏览,申请表可上网下载。

    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复印;申请初始注册人员,需将1张照片贴于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的右下角处。

    2.注册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由本人或聘用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安科院。申请人和聘用单位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通告要求的,省安科院负责收件人员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材料通知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注册申请办理时间和地点

    (1)收件时间及方式

    为方便有关人员办理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和补办执业证,收件时间统一定为每年的3月、6月、9月的20日至30日(工作日)。申请人报送申请材料可采取直接递交或通过邮寄送达方式。

    (2)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点:福建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宣教中心(福州市北环中路45号,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黄国滨;联系电话:(0591)8781 5651,87852394(传真)。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1.根据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在每个注册周期(3年)内参加继续教育累计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2.注册安全工程师应按规定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将作为申请再次注册时的必备条件之一,达不到要求的,将不予再次注册。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经初始注册的,视同已接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经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视同已接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再培训考核合格。[安监总培训[2009]239号]

    4.注册安全工程师聘用单位应把注册安全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其聘用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5.继续教育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