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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辅导: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知识

2008-02-2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第五章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

  第一节 重大危险源的基础知识及辨识标准

  大纲要求:

  第一节重大危险源及辨识标准

  一、熟悉重大危险源;

  二、掌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方法;

  三、了解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

  1、 新增“了解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

  本讲要点:

  1、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知识

  2、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方法

  内容讲解:

  第一节 重大危险源的基础知识及辨识标准

  一、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知识

  (一)重大危险源概念

  1993年6月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将“重大事故”定义为:在重大危害设施内的一项活动过程中出现意外的、突发性的事故,如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其中涉及到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并导致对工人、公众或环境造成即刻的或延期的严重危险。对重大危害设施定义为:不论长期地或临时地加工、生产、处理、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或多类危险物质的设施(不包括核设施、军事设施以及设施现场之外的非管道的运输)。

  我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l8218—2000)中将重大危险源定义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的组成

  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防止重大工业事故发生的第一步,是辨识或确认高危险性的工业设施(危险源)。由政府主管部门和权威机构在物质毒性、燃烧、爆炸特性基础上,制定出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通过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可以确定哪些是可能发生事故的潜在危险源。

  2.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根据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确认后,就应对其进行风险分析评价。

  一般来说,重大危险源的风险分析评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辨识各类危险因素及其原因与机制。

  (2)依次评价已辨识的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

  (3)评价危险事件的后果。

  (4)进行风险评价,即评价危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联合作用。

  (5)风险控制,即将上述评价结果与安全目标值进行比较,检查风险值是否达到了可接受水平,否则需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危险水平。

  3.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企业应对工厂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应针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制定出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措施(包括化学品的选择,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转、维修以及有计划的检查)和组织措施(包括对人员的培训与指导,提供保证其安全的设备,工作人员水平、工作时间、职责的确定,以及对外部合同工和现场临时工的管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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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报告

  要求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已辨识和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报告。如属新建的有重大危害性的设施,则应在其投入运转之前提交安全报告。安全报告应详细说明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以及前提条件,安全操作和预防失误的控制措施,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安全报告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以及新知识和技术进展的情况进行修改和增补,并由政府主管部门经常进行检查和评审。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负责制定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定期检验和评估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以及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场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安全报告和有关资料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是抑制突发事件,减少事故对工人、居民和环境的危害。因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提出详尽、实用、明确和有效的技术措施与组织措施。政府主管部门应保证将发生事故时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正确做法的有关资料散发给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公众,并保证公众充分了解发生重大事故时的安全措施,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应尽快报警。

  每隔适当的时间应修订和重新散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宣传材料。

  6.工厂选址和土地使用规划

  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综合性的土地使用政策,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居民区和其他工作场所、机场、水库、其他危险源和公共设施安全隔离。

  7.重大危险源的监察

  政府主管部门必须派出经过培训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察、调查、评估和咨询。

  (三)我国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人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1月9日)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方法

  关于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及方法,参考国外同类标准,结合我国工业生产的特点和火灾、爆炸、毒物泄漏重大事故的发生规律,以及1997年由原劳动部组织实施的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中对重大危险源辨识进行试点的情况,原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现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起草提出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l8218—2000),此标准自2001年4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