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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高温劳动保护

2009-07-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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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证明,尽管每个人的耐热力不同,当环境温度高于人体温度时,呆上半小时就可能中暑。

  我国《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35摄氏度的时候,必须采取降温措施。同时,工厂应该供给盐水及清凉饮料,工作场所还应备有急救箱等。国家还规定了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的限值——视劳动强度的轻、中、重三度,职工在不同的高温下有不同的劳动休息时间。

  2002年4月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将“中暑”收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职工中暑,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认定为“职业中暑”,就应视为工伤。

  工人中暑后可能合并了其它病症,比如突发性心脏病等,甚至死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亦视同工伤。

  我国法律在高温劳动保护方面明显滞后。《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制定于1960年,缺乏可操作性。《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只对室内高温作业的标准做出规定,对室外的并未提及。现有的高温保护一般只限于对炼钢铁、矿井下的高温作业,未明确规定自然气候下的高温劳动保护。有关各方正呼吁加强立法。目前,深圳市拟出《高温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方的意见,具体规定包括(现仅供参考):

  ○在气温或工作地点温度超过40摄氏度时,应停止工作;

  ○气温或工作地点温度超过39摄氏度时,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气温或工作地点温度超过38摄氏度时严禁加班加点;

  ○采取弹性工作时间,合理安排作业,确保高温作业员工在12点到15点休息,避免因烈日暴晒发生中暑;

  ○根据生产工艺流程,采取勤换班等方法,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适当增加轮换休息次数。

  ○高温补助发放时间为每年5—10月,分四级,每人每月40—100元,不得列入最低工资。

  ○用人单位每年高温到来之前应对高温作业员工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对患有心、肺、贫血等疾病者,应调离高温作业岗位。

  ○用人单位还应免费向高温作业员工提供清凉饮料和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并设立休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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