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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限空间作业危害预防要点」说明对照表

2011-07-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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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内容

                    

壹、总则

 

一、为保障局限空间作业劳工安全与健康,防止职业灾害,依据劳工安全卫生相关法规规定,订定本要点。

一、下水道、隧道、锅炉、人孔、储槽、船舱等场所之内部作业,劳工进出受限制,自然通风不良,如有空气中氧气被二氧化碳、氮气等气体置换,或因氧化还原反应消耗氧气,或因有机物分解产生硫化氢、二氧化碳及甲烷等,易形成缺氧窒息、中毒、火灾爆炸、塌陷等灾害,造成作业劳工伤亡。

二、现行法规对于局限空间作业引起之缺氧、中毒、火灾爆炸等预防事项,分别规定于「缺氧症预防规则」、「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有机溶剂中毒预防规则」、「特定化学物质危害预防标准」及「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等,事业单位如能落实该等规定,应可防止劳工发生上述灾害。我国立法沿用日、德体制行之有年,如订定法规将造成重复规定、法规竞合及法规系统之混乱等困扰。惟为提供事业单位局限空间作业灾害防止之整体概念及更具体之作法,指导事业单位强化自主管理能力,参考美国、英国、日本及加拿大之规定,整合局限空间缺氧、有害物中毒、火灾爆炸、感电、坠落、塌陷、卷入等预防之规定,并增列局限空间进入许可等规定。

三、本要点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以辅导、协助、劝告、建议方式,指导事业单位实行措施。另依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事业单位明确拒绝指导时,检查机构不得据此对事业单位为不利之处置。

二、局限空间系指内部无法以充分且适当之自然通风来维持内部清净之可呼吸性空气,非供劳工在其内部从事经常性作业,且劳工进出受限制之空间。

一、 「经常性作业」系指供劳工长期间或连续性停留于该场所之作业。

二、 「进出受限制」系指劳工进出局限空间并不是一般正常方法,而是受限制的,如爬、躜、侧身等方法。

三、 由于空间内部之构造及大小通常是属无法以充分且适当之自然通风来维持内部清净之可呼吸性空气源,如通风不充分之场所指对外开口面积未达底面积之二十分之一以上或全面积之百分之三以上者。

 

三、局限空间作业系指于局限空间从事有发生下列危害之虞之作业:

(一) 缺氧、窒息。

(二) 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害物中毒。

(三) 火灾、爆炸。

(四) 感电。

(五) 被夹、被卷。

(六) 坠落、滑落。

(七) 陷住。

(八) 塌陷、吞陷。

(九) 热或冷危害。

(十) 其它危害。

一、局限空间可能导致劳工缺氧、中毒、火灾爆炸、感电、陷住、窒息、塌陷、被夹、被卷等潜在性危害,造成作业劳工伤亡,现行缺氧症预防规则、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及有机溶剂中毒预防规则有关规定如下:

(一)缺氧症预防规则第二条第二项所列举于缺氧危险场所,如于长期间未使用之坑井、竖坑、沉箱或类似场所等,易致劳工缺氧窒息之作业。

(二)缺氧症预防规则第二条第二项所列举于缺氧危险场所,如于置放粪尿、腐泥、污水、纸浆液或其它易分解或易腐化物质之槽、沟、暗渠、坑井等内部,易致劳工硫化氢中毒之作业。

(三)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于坑内、深井、沉箱、储槽或其它自然换气不充分之场所,使用具有内燃机之机械等,易致劳工一氧化碳等废气中毒之作业。

(四)有机溶剂中毒预防规则第五条第二款,于储槽等之作业场所或通风不充分之室内作业场所,从事有机溶剂或其混存物之作业,易致劳工中毒、火灾爆炸之作业。

(五)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于通风或换气不充分之工作场所,使用可燃性气体及氧气从事熔接、熔断或金属之加热作业,易致火灾爆炸之作业。

(六)于干燥机、离心机械、粉碎机、混合机、滚轧机或其它机器设备内之狭小空间,易致劳工感电、被夹、被卷等之作业。

(七)于漏斗、过滤器、导管等之内部构造为内壁缩合或往下倾斜且逐渐缩小成较小之截面积,致劳工易被陷住设备之作业。

(八)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第二百二十四条至第二百三十四条易致劳工坠落之作业。

(九)于榖仓、储槽、反应槽、暗渠或其它含有易致塌陷之物质之内部。

二、吞陷系指于装有液体或微细粒子之储槽、反应槽、容器、船舶等内部作业时,劳工易被作业场所的液体或微细粒子所捕捉或包围,而导致窒息、压缩或粉碎之状态。

贰、危害辨识及作业计划

 

四、雇主使劳工从事局限空间作业前,应先进行局限 空间作业缺氧、中毒、火灾爆炸、感电、塌陷、被夹、被卷等危害确认,并订定危害防范计划。

局限空间作业可能含有潜在性的缺氧、中毒及火灾爆炸等危害,进入该空间前,事业单位应先进行局限空间内部作业危害辨识,确认该作业是否属包含或含有潜在危害性之作业环境等之局限空间作业,或不属局限空间作业,再行决定应采取之措施。

五、雇主使劳工从事局限空间作业,应订定含下列事项之书面作业程序,并定期检讨修正,作为局限空间作业现场主管、监视人员、救援人员、作业劳工及承揽商之遵循依据:

(一) 局限空间作业危害评估。

(二) 通风换气之实施。

(三) 局限空间内部氧气、危险物、有害物浓度之测定。

(四) 电能、高温、低温及危害物质之隔离。

(五) 作业方法及安全管制。

(六) 局限空间进入许可。

(七) 防护设备之提供、检点及维护。

(八) 紧急应变。

 

事业单位如经危害辨识后,确认局限空间内部作业可能含有潜在性的缺氧、中毒及火灾爆炸等危害,应订定书面局限空间作业程序,针对通风换气、浓度测定、隔离、作业方法及安全管制、防护设备及紧急应变等,厘订书面灾害防止作业计划。

 

参、教育训练与演练

 

六、雇主对从事局限空间作业之劳工,应依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规定施予必要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一、 依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规定,对于新雇劳工或在职劳工于变更工作前,应使其接受至少三小时之必要安全卫生教育训练。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之劳工,亦应接受上述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如从事缺氧作业,增列三小时。对制造、处置或使用危险物或有害物者增列三小时。

二、 对于有机溶剂作业、缺氧作业主管、特定化学物质作业等有害作业主管应依规定接受十八小时相关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三、 对于营造作业主管应依规定接受二十四小时相关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七、雇主应使从事局限空间作业劳工、监视人员及救援人员,每年至少演练一次以上,增进其防范灾害之知识与技能。

一、 为使局限空间作业劳工熟悉作业程序,具有必要作业知识与技能,俾能依正确方法作业,遇有事故不致慌乱,局限空间作业每年至少实施局限空间作业演练一次以上。

二、 为使监视人员了解及熟悉其任务,每年应实施至少一次演练。

三、救援人员每年应实施至少一次救援演练,除使其熟悉该局限空间作业之紧急救援程序外,并应予实施急救训练。

八、雇主使劳工从事局限空间作业,应于作业前确认紧急应变作业程序,并使每一参与劳工了解其工作范围及责任。

   

参考美国、英国及加拿大局限空间危害预防规则规定订定,为使从事局限空间作业劳工、监视人员、现场作业主管、救援人员及承揽作业人员等,均能了解并确认于紧急应变措施中所担任之工作范围及责任,透过会议之传达及协调,使所有参与工作人员,互相配合及发挥功能,落实事业单位局限空间作业自主管理能力。

肆、公告与标示

 

九、雇主使劳工从事局限空间作业时,应将下列注意事项公告于作业场所入口显而易见之处所,使作业劳工周知:

(一) 作业危害性,及须经许可始得进入之警告。

(二) 进入该场所时应采取之措施。

(三) 事故发生时之紧急措施及紧急联络方式。

(四) 现场监视人员姓名。

(五) 其它。

   (缺氧症预防规则第十八条)

 

一、为保障劳工知的权利,使从事局限空间作业之劳工,了解该作业之危害性等相关信息,俾采取危害防范措施,局限空间作业前应于作业场所入口明显处张贴公告危害警告讯息、防范措施及紧急措施等。

二、「缺氧症预防规则」第十八条规定,雇主使劳工于缺氧危险场所或其邻接场所作业时,应将下列注意事项公告于作业场所入口显而易见之处所,使作业劳工周知:

(一) 有罹患缺氧症之虞之事项。

(二) 进入该场所时应采取之措施。

(三) 事故发生时之紧急措施及紧急联络方式。

(四)    空气呼吸器等呼吸防护具、安全带等、测定仪器、换气设备、联络设备等之保管场所。

(五) 缺氧作业主管姓名。

 

十、雇主应禁止与作业无关人员进入局限空间作业场所,并标示于显而易见之处。

 (缺氧症预防规则第十八条)

参考缺氧症预防规则第十八条规定「雇主应禁止非从事缺氧危险作业人员,擅自进入缺氧危险场所,并应将禁止规定公告于显而易见之处所」订定。

伍、危害隔离

 

十一、雇主使劳工于局限空间从事机械之扫除、上油、拆卸、检查、修理或调整,有导致危害劳工之虞者,应使该机械停止运转。为防止他人操作该机械之启动,应采上锁及设置标示等措施。

   (劳工安生卫生设施规则第五十七条)

为保护局限空间作业劳工免于受到运转机械之夹伤、感电、危害物质泄漏或其它意外原因骤然启动等之危害,劳工安生卫生设施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雇主对于机械之扫除、上油、检查、修理或调整有导致危害劳工之虞者,应使该机械停止运转。为防止他人操作该机械之启动,应采上锁及设置标示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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