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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照射防护

2010-02-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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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辐射是恒久以来就广泛存在于宇宙和人类生存环境中的一种物理现象。来自外层空间和太阳表面的宇宙射线、地壳、建筑材料、空气、水、食物和人体内部存在的宇生、原生放射性核素等天然辐射极微,致个人年平均有效剂量约为 2.4m㏜,对个体无害。

  辐射按其本质可分为两大类:电磁辐射,即电磁波,仅有能量没有静止质量。如无线电波、微波、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χ射线、γ射线等,它们只是频率和波长不同而已;粒子辐射, 是一些高速运动的基本粒子或原子核,既有能量,又有静止质量。包括质子、中子、α粒子、β粒子和带电重粒子等。 电离辐射 与物体作用能引起物体电离的辐射。有直接电离粒子(高速的带电粒子,如α粒子、 β粒子、质子等,能直接引起物质电离)和间接电离粒子(致电离光子χ γ射线以及中子等不带电粒子,在与物质作用时产生带电次级粒子而引起物质电离);电离辐射,不会引起物质电离的辐射。如可见光、微波、紫外线、红外线等。

  职业照射防护

  在核工业以及核与辐射技术应用领域,工作人员有可能受到职业照射。甚至操作含较高浓度的天然放射性核素的材料的人员也会受到职业照射。职业辐射防护就是通过一系列的技术管理等措施来保证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它与工业安全、消防安全等共同构筑其保0pt; PADDING-TOP: 0pt">可见,对那些无法控制和不可能采取任何措施加以改变的照射成分,例如:体内40K产生的辐射,地表宇宙射线产生的照射等则不应包括在职业照射内,而被豁免源产生的照射也不包括在职业照射范围内。

  职业照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1.实践的正当性:在实行伴有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之前,都必须经过正当判断,确认这种实践具有正当理由,获得利益大于代价(包括健康损害和非健康损害的代价)。

  2.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对于来自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源的照射,硬是防护与安全最优化,使得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后,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底水平;这种最优化应以该源所致个人剂量和潜在照射危险分别低于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为前提条件。(治疗性医疗照射除外)。

  3.个人加以限制,以保证除所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由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综合照射所致的个人总有效剂量和有关器官或组织的总当量剂量不超过所规??的医疗照射。此外,还应对个人所受到的潜在照射危险加以限制,使来自各项获准事件的所有潜在照射所致的个人危险与正常照射剂量限制所>

  4.职业辐射防护中有关责任方的职责

  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的责任

  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对应工作人员所受职业照射负责,并遵守有关要求。他们应当向所有从事设计或可能涉及职业照射活动的工作人员承诺:按标准关于剂量限值的要求,限值职业照射;使职业防护与安全最优化;记录职业防护与安全措施的决定,并将此类决定通知有关方;建立实施本标准有关要求的防护与安全方针、程序和组??监测设备,并为正确使用这些装置和设备做出安排;提供必要的健康监护和服务;提供适当而足够的人力资源,为防护和安全培训做出安排,并根据需要安排定期在培训,以更新知识和保证工作人员达到所需要的适任水平;要按照标准的要求保存有关的记录;就安全与防护等问题与工作人员或他们的代表进行协商和合作;为促进安全文化素养的提高提供所需条件等。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在聘用新工作人员时,应从受聘人员的原聘单位获取他们的原有职业受照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他们还应当要求工作人员遵守有关标准,必要时应采取行政管理措施,确保工作人员了解;他们负有保护自己及他人免受或少受辐射照射以及保持源的安全的义务。

  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工作人员应遵守有关防护与安全规定、规则和程序;正确使用监测仪表、防护设备和衣具;在防护与安全(包括健康监护和剂量评价等)方面与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合作,为保护自身和他人他提供相关经验和信息;工作人员不能故意进行任何可能导致自己和他人违反要求的活动;要学习有关防护与安全知识,接受必要的防护与安全培训和指导,使自己能按标准的要求进行工作。此外,工作人员发现违反或不利于遵守基本安全标准的情况,应向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报告。

  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

  GB-18871-2002规定,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a) 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内年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

  b)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c)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d) 四肢(手和脚)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年龄为16-18岁的人员,为了学习目的或培训目的有可能使用辐射源而受到辐射照射。这些人可能包括职业高中的学生,大中专学校的学生,也可能包括接受涉及辐射照射就业培训的徒工,对他们所受到的职业照射应进行控制,以保证他们安全。另外,这些人尚属未成年人,对其的受照控制应比对成年人的要严格。基本安全标准规定应控制这类人员的职业照射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a)年有效剂量,6mSv;

  b)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50mSv;

  c) 四肢(手和脚)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确定剂量限值的主要依据是辐射产生的危害,但剂量限值的确定不仅仅是根据对健康的影响,还要考虑社会的经济的因素。剂量限值是不允许接受的剂量范围的下限,而不是允许接受的剂量范围的上限。因为剂量限值是与个人直接相关的,所以它是最优化过程的约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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