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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尘肺病预防体系

2010-09-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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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对尘肺病的研究,在其发病规律、毒理学、病因学和三级预防体系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成就,但从广义的预防体系,包括法律、技术、管理、监督保障、工伤保险等方面进行综合的、系统的研究还不够,本文试图探索从法律法规保障、企业责任保障、监督管理保障、诊断治疗保障方面入手,构建起相对完善的尘肺病预防体系。

  1.法律法规保障

  建国50年来,主要通过制订行政法规、规章,有计划、有重点地解决最突出的职业危害,并注意总结经验、健全法规。早在建国初期,我国颁布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提出了原则规定。随后,在全国人大颁布的《民法通则》、《企业法》、《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都依据《宪法》规定,坚持了此项原则。

  近年来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证。

  2.企业责任保障

  (1)技术、个体防护和管理三位一体是尘肺病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的重要内容。

  (2)构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OHSMS)。

  ①承诺遵守法规——自我约束机制; ②承诺持续改进——自我完善机制

  3.监督管理保障

  建国以来,我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发生了三次重大变化。第一阶段:自新中国成立到1998年,职业卫生监管主要由劳动部门负责;第二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将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第三阶段:200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将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年又明确将此项职能划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这方面的职能划给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卫生部门职责:(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一)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三)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今后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

  (1)加强尘肺病危害的源头控制,严把职业危害预评价关。(2)加强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3)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实施联合执法。(4)加强执法队伍、卫生技术队伍的建设。(5)建立科学的尘肺病监测信息系统。(6)建立企业职业卫生准入制度。

  4.诊断治疗保障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我国尘肺病治疗工作的方针。尘肺病的治疗包括药物治疗及肺灌洗治疗;尘肺病采取以肺灌洗为主的综合治疗。综合康复治疗方法:合理的生活支持疗养、调节性动—静控制疗法、提高自身免疫调节功能、抗矽治疗、超声汽溶胶雾化弥散治疗、血液平衡稀释治疗、给氧疗法。财政应当调整支出结构,进行拨款,来弥补农民工社保的缺口,并且,最终应当使其向城镇社会保障体制统一和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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