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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

2012-10-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后,与其相应的规章、规范及标准也相继出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于2002年6月1日实施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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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后,与其相应的规章、规范及标准也相继出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于2002年6月1日实施至今已近2年,由于职业卫生标准体系由过去的最高容许浓度(MAC)转变为职业接触限值(STEL和TWA),与其配套的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相对滞后,造成了目前在标准应用和结果判定上不一致的混乱现象。为了统一职业卫生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同理解和做法,保证检测结果的科学、公正、客观和准确,在此,我们就职业卫生标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与同仁探讨。

  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环节。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中毒事故处理等工作时,首先要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主要通过文献调研和职业卫生凋查,从原辅材料、生产过程和生产工艺人手,结合作业人员的经验和反应来进行识别,因此它是定性的、广泛的、全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是对已识别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量测定,它是有选择的、有重点的。在很多时候,被识别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因含量很低或囿于我们检测方法的灵敏度而未检出,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中对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的判定是按定性判定原则,因此往往引起业主单位或被检测单位的异

  议和不满。如何把定性和定量有机地结合起来作为判定职业病危害程度的依据,值得认真探讨。

  2 个体采样的代表性

  个体采样测定TWA的方法具有直接、简便等优点。一般测定对象的多少是根据岗位人数来定,岗位人数少于4人,测定对象为2人,岗位人数4~6人,测定对象3人,岗位人数大于6人,测定对象选4人。但由于作业人员在操作时随意性大,1个作业岗位2个被测对象同一工作日测定的TWA和1个被测对象不同工作日测定的TWA差别较大,有时个别被测对象出于个人目的故意增大或减少 A。作为检测人员,对于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很难把握。因此,个体采样测定TWA的代表性和可靠性值得商讨,如何保证结果的真实、可靠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3 区域采样估算接触水平

  区域采样测定仍不失为一种有效、实用的监测方法,它既可以反映工作环境的污染水平,又可以估算作业人员的接触水平,它弥补了TWA测定仪器滞后的缺点,目前仍为各地广泛使用。用区域采样估算接触水平需要解决3个问题:测定地点;测定频次;工作时间写实。

  3.1 测定地点 根据工作过程、接触方式和污染水平将每个岗位的作业范围划分为几个采样区域。同一采样区域被测定因素的浓度应基本相同。在每个采样区域内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工作班内毒物浓度最高、持续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作为采样点。

  3.2 测定频次 由于职业活动的不同,有害物质逸散到工作场所空气中的方式有几种情况。若职业活动过程是连续性的,有害物质均匀地不断地逸散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造成空气中毒物的浓度几乎保持稳定不变,每个采样区域可以在工作日内任意时段采集1~2个样品,若职业活动是间断性的或周期性变化的,每个采样区域应在工作日内的不同时段各采集1~2个样品,若职业活动随意性大,1个工作日内逸散到空气中有害物质的变化是随机的,每个采样区域在1个工作日内应采集3个以上样品。

  3.3 工作时间写实 要使区域采样结果能反映起初的接触水平,工作时间写实非常重要。工作时间写实通常采用跟班记录的方法,但其并不一定能客观地写实工作时间,因为在实际工作中不可能一一对应的跟班;即使做到了,由于写实对象的随意性,写实的时间也不一定可靠。因此,还必须结合对岗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规程的调查了解,才能保证工作时间写实的真实可靠。

  4 技术规范与职业卫生标准

  与过去职业卫生标准相衔接的技术规范如GB5748—85因职业卫生标准体系的改变,相互之问产生了矛盾GBZ2—2002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中对于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规定为:1个工作日内,任何1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mln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因此短时间接触浓度的测定要求样的时间均为15rain,而GBZ5748—85对采样时间的要求是根据滤膜增重而定的,可能是5rain,也可能是30rain,2个标准互有矛盾。显然对于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而言,不应是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而应是高容许浓度。

  5 结果评价

  利用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判断被检测的职业有害因素是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时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首先TWA的测定是采用个体采用的方法,选取同工种(岗位)中数名作业者测定1~3个工作日。由于被测定者具有能动性和随意性,同一被测定对象不同测定日期测定的TWA可能不同,不同的被测定对象同一工作日测定的TWA也可能不同。我们判断这个工种(岗位)的职业接触水平时是取其均值还是取最高值没有定论。其次短时间接触浓度测定应该是测定浓度最高时15rain的浓度均值。目前都是采用定点测定15rain的平均浓度,但并不是连续每15rain采集一个样品,而仅仅凭我们现场调查和感觉来判断它什么时候浓度最高,因此很多时候我们测定短时间接触浓度并不是浓度最高的15rain的浓度均值。最后,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题本身存在歧义,职业接触限值是对职业接触者而言,是针对人的,对工作场所来说不应是职业接触限值,而应该是容许浓度。当我们使用GBZ2—2002来评价作业者的职业接触水平时,没有考虑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即使浓度相当高,只要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都能达到标准要求。长此下去用人单位根本就不会重视技术的进步、工艺的改进、卫生防护设施的建设和工作环境的改善。而且,作业人员如果采取了个人防护措施,其接触水平如何评价没有制定标准。要切实保护劳动人员的身心健康,就既要有职业接触限值标准,也应该有工作环境的容许浓度标准。

  总之,由于职业接触情况、接触方式多种多样,职业卫生标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具体问题,需要广大职业卫生工作者不断探讨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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