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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之高空防护

2011-09-0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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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处作业是企业中常见的作业之一,其坠落事故时有发生。高处坠落的致因多种多样。

  比如,当操作人员在离地面很高的位置,即使是在高10米处施工,如果周围是封闭的或者防护措施很有效,也不会发生坠落事故;反之,如果缺少防护,即使是在离地面仅2米左右的地方施工,也会失足坠落,导致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所谓高处作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1993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因此,在一般企业中,特别是在建筑施工企业,这个概念涉及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凡在离地面2米以上进行作业,即使在2米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都可以认定为高处作业。

  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要根据建筑企业施工的特点,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范围以内的“临边”,以及攀登、悬空作业等均应作为高处作业来进行安全防护,确保操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然而,在个别企业中,由于对高处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和防范措施不到位而带来的事故教训是极其沉痛的。在内蒙古包头市,有一家以民用耐火材料和陶瓷制品为主要产品的耐火器材厂,其安全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技术设备也比较先进的。

  但是,就在这样一个条件较好的企业中,由于车间管理人员和工人忽视了高处作业的特点和危险性,结果导致了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造成了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该厂粘土砖车间由于扩大生产,需要将车间旁边的两间平房拆除。车间主任将这一任务交给维修班。由于要拆除的平房只有2.5米高,所以维修班的操作人员,包括车间主任在内,都没有把这个作业视为高处作业,因而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维修班的操作人员既没有佩戴安全帽,也没有系安全带就上房干活了。在维修工庞某站在2.5米高的墙上进行拆除作业时,突然一脚踩空,头朝下重重地摔了下去,导致颅骨骨折。众人虽然急速将已是人事不省的庞某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死亡。庞某年仅27岁,留下妻子和刚刚2岁大的儿子,给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不幸。在这起事故中,假如车间主任在给维修班布置任务时,能强调此作业的危险性,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这起事故就不会发生;假如维修班的操作工人能够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等,也不会有此惨剧的发生。

  这起不该发生的事故告诉我们,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应该结合工程特点,相应地制定各种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每个工程项目在编制施工方案时,要尽量采取地面作业,减少各种高处作业;对所涉及到的所有高处作业都要编制行之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二是,施工负责人应加强安全管理,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明确职责。施工前,应该由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详尽地向有关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者,不得进行施工。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方能投入使用。三是,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癫痫病者,不得从事高处作业。四是,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各项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衣着要注意轻便灵活,脚下要穿软底防滑鞋,严禁穿拖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五是,要将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设备、工具等堆放平稳,妥善保管,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防止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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