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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的职业防护

2011-08-2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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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作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 月经期女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3.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4.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5.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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