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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后,怎样处理原企业的职业病病人

2011-08-1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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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制鞋厂因长期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被另一大型鞋业集团公司并购。制鞋厂合并到鞋业集团公司后,在岗职工由集团公司重新安排了工作。

  蔡师傅是原制鞋厂的一名职业病患者,已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5级伤残。原制鞋厂根据枟工伤保险条例枠的规定,对难以安排工作的蔡师傅一直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

  制鞋厂被鞋业集团吞并后,蔡师傅的伤残津贴突然被停发了。最初,蔡师傅还以为新公司领导比较忙,公司合并的事多,可能暂时忘了发放伤残津贴的事;可是两个月后,蔡师傅仍然没有领到伤残津贴。蔡师傅不得不给集团公司领导打电话询问原因,集团公司领导在电话里答道:“你的职业病是由原单位造成的,伤残津贴也是原单位决定发给你的。我们把你们原单位吞并后,要求所有职工都要上班,新公司不养闲人,所以,你只能来公司上班。公司不可能再给你发什么伤残津贴,如果你不来上班,说不定哪天公司还会辞退你。”

  一周后,蔡师傅果然接到了公司发给他的辞退通知。

  “嘿!公司就这么把我辞退了?”蔡师傅火冒三丈地说,“我要告你这新公司!”

  当天下午,蔡师傅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请求撤销鞋业集团公司对他的辞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为他补发伤残津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支持蔡师傅的请求吗?答案是肯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该支持蔡师傅的仲裁请求。其理由如下:

  我国枟职业病防治法枠第54条规定:“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从这样一条关于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保障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时应当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法律规定中就可以看出,鞋业集团公司辞退蔡师傅的决定和停发伤残津贴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的情形比较复杂,有的法律主体资格存续,有的发生权利义务转移,有的法律主体资格被注销。为了保护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及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枟职业病防治法枠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两项义务: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经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者,应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包括医疗、康复及生活补偿等;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根据这项规定,对于用人单位的法律主体资格存续的,其责任义务不变;对于发生权利义务转移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对于法律主体资格被注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职业病病人必要的救济,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病人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他们在所从事的职业活动中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伤残后应当依法得到国家的救济,这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剥夺。为了维护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枟职业病防治法枠还进一步明确规定,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岗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劳动者本身的地位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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