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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应符合哪些职业卫生要求

2011-08-1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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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被车间机器的噪声吵过的人,恐怕想象不到这其中的滋味。

  苏明在机械厂空压机房安装了两台大功率空压机,昼夜运转。厂房低矮狭窄,厂房内昼夜机器声轰鸣,震耳欲聋。厂长说:“经济效益上不去呀,没钱装消音装置,大家好好干,厂里资金周转过来了,就装消音器,建造隔音休息室。”于是苏明就和一起的三个工友一直工作在这嘈杂的环境下。他们到空压机房前都是身体强壮的小伙子,连续工作了两年多,都不同程度地有心跳过快的症状。而苏明已经有心律不齐的症状了。医院诊断确认,他已患有明显的心脏病和噪声性耳聋。苏明跟员工们商量后,一起向厂里提出要求:改善工作环境,安装预防职业危害的设施,使劳动条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同时,还应尽快为职业病患者提供医疗救治和康复条件。

  面对员工们的上述要求,厂长却说:“现在厂里的经济效益太差,等以后经济效益好转了,我会认真考虑你们的要求的。车间的工作条件不好是历史遗留问题,很多老工人在里面工作好多年都没有怨言,你们这些年轻人才工作2、3年就受不了了,只能说明你们太娇气,在这方面,你们真应该向老工人好好学习学习。”

  听话听声,锣鼓听音。厂长这番话的意思,似乎是员工们提出了无理的要求。

  员工的要求是无理的吗?厂长的说法正确吗?

  按照我国枟劳动法枠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工作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对于强噪声的生产,必须有消音设备,这是相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案例中的工厂不但没有通过安装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来改善工作环境,使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而且厂长还振振有词地指责员工们娇气,可见这位厂长的法律意识非常淡漠,对员工的生命健康很不重视!为了将职业病危害给从业人员带来的健康损害降到最低,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枟职业病防治法枠第13条作出了如下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这是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的法律规定。针对这一规定,企业管理者至少应该有下列几方面的具体认识和理解: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与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产生健康影响的各种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化学性、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物理因素和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的强度必须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内,确保工作场所对在该场所工作的劳动者的健康基本无害,这是对工作场所最基本的职业卫生要求。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以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如通风、排毒、除尘、屏蔽、隔离等设施。配备哪种设施,需要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情况来确定,可以单独配备,也可以综合配备。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较低、工人密度低,则可采用自然通风设施;如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较高浓度的粉尘,则应采取系统的机械通风和除尘设施;如工作场所存在强度较高的放射线,则应采取屏蔽和隔离措施等。总之,这些设施应当能有效地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使之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这一原则规定的目的是使劳动者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要求生产流程、生产布局必须合理,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必须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劳动者避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另一方面也缩小了有害作业的范围,减少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配备量,使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更加有效。既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又能降低生产成本。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更衣间、洗浴间可以避免或降低劳动者在非工作场所继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险,也可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生活环境的影响。因此,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数量,配备相应数量、面积的更衣间、洗浴间。另外,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劳动者人数、生活、生理需求,配置相应数量的孕妇休息间、哺乳间、食堂、饮水间、卫生间、女工冲洗器等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这里所规定的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是指在工作场所使用的生产设备、工具、用具等。这些设施必须适合劳动者的生理特点,如适当的操作高度、作业难度、精细度、劳动强度等,使劳动者能在较为舒适的体位、姿势下作业,减少局部和全身疲劳,避免肌肉、骨骼和器官损伤;同时,劳动条件、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还应适合劳动者的心理特点,应为劳动者创造身心愉快的作业环境,避免形成增加劳动者精神压力的劳动条件、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这一规定是对上述5项内容的补充,包含了前5项没有涵盖到的其他职业卫生要求,包括已颁布实施的枟劳动法枠枟母婴保健法枠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卫生防护条例枠枟尘肺病防治条例枠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枠枟女职工保健管理办法枠等和将来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其他要求,包括卫生规范、标准、指南、规程等的相关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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