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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和健康监护

2011-01-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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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1996年4月原劳动部颁发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2000年3月原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2002年5月卫生部颁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1.劳动防护用品

  (1)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劳动防护用品按照防护部位分为9类。

  1)安全帽类: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主要种类有塑料、橡胶、玻璃、胶纸、防寒和竹、藤安全帽。

  2)呼吸护具类: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品。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氧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隔绝式两类。

  3)眼防护具: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面部,防止外来伤害。分为焊接用眼防护具、窑炉用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微波防护具、激光防护镜以及防X射线、防化学、防尘等眼护具。

  4)听力护具:用于保护劳动者听力免受伤害。听力防护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类。

  5)防护鞋: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目前主要产品有防砸、绝缘、防静电、耐酸碱、耐油、防滑鞋等。

  6)防护手套:用于手部保护。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电焊手套、防X射线手套、石棉手套等。

  7)防护服:用于保护职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

  8)防坠落护具:用于防止坠落事故发生。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

  9)护肤用品:用于外露皮肤的保护,分为护肤膏和洗涤剂。

  (2)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进行发放。

  1)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在考虑对有害因素的防护功能的同时,还要考虑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等因素。

  2)所选择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保证质量,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穿戴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

  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

  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应按照行业、地方标准执行。

  5)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工作,由企业行政或供应部门负责,安全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6)特殊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或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7)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3)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与认证

  为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建立了质量检验与认证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负责全国劳动防护用品《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的发放工作。各省、市建立地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当地生产和经营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督促检查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具有一支足够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具备申请取证条件的企业,经检验单位对企业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及产品抽样检验检测后,审查合格,由国家安全生产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报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名单。

  2.健康监护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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