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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申报

2009-11-2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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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防治法》中对职业危害申报与职业病报告均做出规定,并于2002年3月以卫生部令的形式,相应发布了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要求“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第六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要求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其中,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表内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基本情况表;

  (2)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

  (3)主要产品的名称和产量;

  (4)主要原、辅料及中间品的名称和消耗量(产量);

  (5)生产工艺流程图;

  (6)其他需提交的资料(可列出);

  (7)由法定资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8)存在毒物作业项目的提交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受理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11号)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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