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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竞合的法律分析

2012-11-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未健全的情况下,民事侵权法在工伤赔偿中的作用仍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在解决涉及工伤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应当重视侵权法的适用,以弥补工伤保险制度的缺位造成的法院审判结果的不公。从现行立

    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未健全的情况下,民事侵权法在工伤赔偿中的作用仍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在解决涉及工伤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应当重视侵权法的适用,以弥补工伤保险制度的缺位造成的法院审判结果的不公。从现行立法的精神来看,在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的关系上,其也明确排除了取代、选择模式。

  正因为工伤事故既有侵权行为的性质,又有劳动保险的性质,因此,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究竟是先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理赔,还是先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应当明确。我国民法强调对受害人损害的完全赔偿原则,如受害人在实现完全赔偿的基础上获得了超过损害数额的利益,即受害人针对同一损害主体、基于同一损害事实同时获得了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补偿,称为兼得模式。但兼得模式与完全赔偿原则不相符合,故而我国应当排除兼得模式。

  工伤保险补偿替代侵权赔偿在我国的现有国情下是不合理的,在工伤保险难以补偿劳动者损失的情况下,不能将这种损失风险转嫁到劳动者或其近亲属身上。尽管工伤保险制度正逐步成为工伤事故救济的首要办法,但如缺乏民事侵权救济的辅助,工伤保险制度在我国还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在解决工伤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时,应将社会保障和民事赔偿结合起来,实现民事赔偿对工伤保险的补充。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竞合时工伤职工可获得双重赔偿,而用人单位内部职工因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竞合时却只能得到工伤保险补偿,很显然,这不能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应有的赔偿。工伤职工因不同侵权人的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所得赔偿差距被人为地拉大,而这一缺陷越来越阻碍了劳动者损失的全面实现。据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内部职工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这样,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