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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重要条件

2008-09-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案情:2006年,晏某受深圳市某家政公司指派前往金地海景花园某室提供家政服务,在雇主家打扫卫生时,不慎滑倒受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认定晏某属该家政公司的员工,其所受到的伤害属工伤。家政公司不服该认定,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并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家政公司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晏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后,晏某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诉。

  晏某认为,她与雇主之间签订有家政服务合同,晏某是家政公司的员工,而且家政公司收取了她100元介绍费、每月收取30元的管理费,由此证明她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家政公司则认为,既然收取了100元的介绍费,晏某应该清楚介绍的含义即是中介,而且晏某摔伤的时间不明,没有目击证人,晏某与家政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分析:家政服务中,保姆或钟点工出现受伤的情形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其难点和关键在于确定保姆或钟点工与家政服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家政服务人员能提供其是经过家政服务公司的介绍前往雇主家从事家政服务,并且有证据证实家政公司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对其在工作时间内在进行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就可以认定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家政服务人员在家政服务时所受到的伤害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家政公司只提供中介服务,仅收取一次性中介服务费,与保姆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则认定该保姆或钟点工与家政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