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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过错,要承担责任吗?

2007-06-1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某国有企业的职工。在一次施工作业中受伤,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单位认为其在事故中有违反操作规程的过错,要该职工自负医疗费的10%(该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因此引起纠纷。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是工伤治疗费用,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按要求全额支付,用人单位要求个人承担10%(即免除用人单位10%的支付责任)是没有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