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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探讨

2003-12-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直接影响工伤保险基金的稳定性、工伤预防效能的发挥和企业参与的积极性等方面,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我国工伤保险费征缴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浮动”。那么,费率至少应包括差别划分依据、差别档次、浮动费率、征缴模式、如何实现收支平衡和促进工伤预防等方面内容。  

我国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的现状

1.差别费率档次划分依据目前我国统筹地区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4754-94),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是按企业经济活动性质的同一性进行分类的原则,即主要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行业分类,而不按其生产经营活动风险水平分类。因此有可能从事同样风险水平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分到不同行业类别中,不同风险水平生产经营企业分到相同行业类别中。以海南为例,同样以装卸搬运作为主体的行业征缴费率却不一致:仓储业(征缴费率1%),装卸搬运业(征缴费率1.2%),运输业(征缴费率0.8%);国民经济分类中04行业——淡、海水养殖、捕捞业,分属不同生产经营行为,却分到相同行业类别中,征缴费率均为0.8%,本质上海洋捕捞业与淡水养殖业风险相差很大。

2.差别费率划分档次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将行业分为16门类,92大类,368中类,846小类。我国工伤保险统筹地区按照本地区的行业特点将差别费率分为从5档到15档不等,即将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划分到不同档次中。海南省分为5档,差别费率从0.5%到1.5%;南昌市分为6档,差别费率从0.4%到2.4%;大连市分为15档,差别费率从0.1%到1.5%。我国目前平均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左右,统筹金额约20亿元。德国平均费率为1.7%,澳大利亚为2.3%,加拿大为2.5%。相比较我国费率偏低。同时,我国费率全距过小。欧美等国煤矿、建筑等高风险行业的费率达到8%左右,我国最高不超过3%。由于工伤保险试行时间短,还看不出是否能影响工伤保险的稳定性。

我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划分档次过少,易于操作和管理,但可能影响企业参与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对处在同一档次中风险较小的企业不公平。理论上档次划分越细越体现公平原则,但实际操作起来较复杂,增加管理难度。如何在两者之中找到一个平衡点,需要进一步测算后才能明确。通过分析,我们认为,至少需要划分15档。

3.浮动费率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每年进行调整,浮动范围基本上在±0.5%之间。代表性的浮动办法有两类:一类按照收支率和事故点数,另一类参考工伤事故频率。南昌按照第一类操作,大连按照第二类操作。

费率调整是促进安全生产,激励企业主动实现工伤预防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杠杆所产生的影响往往比政府监督更直接,发挥的作用更大。

在考虑费率调整时,一方面要鼓励安全卫生水平好的企业,另一方面要鞭策风险水平高,安全卫生状况差的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要提高其缴费额。

4.风险共担时间

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我国差别费率5年调整一次。

风险共担范围应为社会所有行业,从风险低的服务业到风险高的建筑业和井下采掘业,均在一个系统中考虑。这有助于分散风险,增加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但增加了合理确定不同行业差别费率的难度,需要深入研究。

我国风险共担时间为1年。一般在留有20%-30%风险储备金的基础上,根据上一年的支出确定下一年的征缴。也就是说,上一年的职业伤害带来的损失在下一年消化。不能够消化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由于工伤事故的不确定性,将使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减弱。

一般市场经济国家风险共担时间从5年到10年不等。我国积累的工伤保险基础数据不够,不能满足精算要求,暂时难以确定风险共担时间。但是,从工伤保险长期发展看,有必要按阶段平衡的模式分担工伤风险。

5.收支平衡问题

我国目前存在两种征缴基数模式。第一种,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征缴:第二种,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征缴。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征缴体现了社会共济的思想,但我国工资总额与实际收入往往不一致,操作过程中需要明确清晰,比较复杂。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易于操作与管理。

如何实现“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目前统筹地区还没有具体操作办法。德国采取分摊系数办法,值得借鉴。

6.促进工伤预防

我国工伤保险在安全监察、技能培训、社会宣传、危险源普查等有关工伤预防工作开展得不够。福建省曾进行过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的调查,而绝大多数地区没有开展事故预防工作,主要原因是安全宣教经费、安全监察所必须的检验仪器、工具以及事故调查、安全奖励和特种设备检验等费用缺乏正常开支渠道,使事故预防工作无法深入开展。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在此提出我国工伤保险征缴费率模式,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1.行业差别费率

行业差别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收缴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时,根据用人单位不同的行业工伤风险程度,提取工伤保险基金的比例。档次拟设25个左右,全距为工资总额的0.1%~5%左右。初步提出了差别费率参考表,如表1所示。  

1.行业职业伤害风险分类参考表

风险等级

     

差别费率

(%)

档级梯度

(%)

1

金融,保险,商业,贸易,文化,教育,文化艺术,科学,气象、工程设计业

0.1%~0.7%

0.1%

2

娱乐业,缝纫业,环卫和绿化业,自来水生产业

0.2%~0.8%

0.1%

3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毛皮革制造业

0.3%~1.5%

0.2%

4

邮电通讯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水利管理业

0.4%~1.6%

0.2%

5

地质勘查业,纺织业

0.7%~1.9%

0.2%

6

农、林、牧、渔业,粮食及副产品加工业,饮料加工业

0.8%~2.0%

0.2%

7

电子设备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1.0%~2.2%

0.2%

8

医药工业,日用化工制造业

1.2%~2.4%

0.2%

9

一般机械加工业

1.3%~2.5%

0.2%

10

造纸及纸品加工业,印刷业,家具制造业,木材、竹、藤、棕、草制品业

1.4%~2.6%

0.2%

11

仪器仪表制造业,海洋捕渔业

1.6%~2.8%

0.2%

12

木材加工业,船舶修造业

1.8%~3.0%

0.2%

13

玻璃、搪瓷、陶瓷制造业,建材加工业,石料加工业,非金属材料加工业,机械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铸造业

2.0%~3.2%

0.2%

14

橡胶塑料制品业,化学纤维制造业

2.1%~3.3%

0.2%

15

航空、铁路、水上交通

2.2%~3.4%

0.2%

16

起重搬运业,铁路、公路、桥梁修筑业,港湾货物装卸业

2.3%~3.5%

0.2%

17

土木工程建筑安装业,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业

2.5%~4.3%

0.3%

18

冶炼、轧制、金属、压廷加工业

2.6%~4.4%

0.3%

19

石油、燃气、煤气加工业,伐木业,汽车运输业

2.7%~4.5%

0.3%

20

水力发电设施和隧道等建设业,地质普查、勘探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煤炭业(露天)

3.0%~5.4%

0.4%

21

火药、烟花、爆竹加工业,煤炭业(综采)

3.5%~5.9%

0.4%

22

开采业,矿山业

3.7%~6.1%

0.4%

23

煤炭业(手工采掘)

4.0%~6.4%

0.4%

2、费率调整

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的比例之后,根据一定时期内该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情况,提高或降低工伤保险缴费的比例。浮动幅度不超过该行业差别费率范围。最低征缴费率不得低于0.1%。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是指用人单位在上一年度工伤保险支出总数除以上一年度工伤保险征缴总数。档级梯度与行业风险相关,见表1。

费率上调办法:支缴率>50%,一档支缴率>75%,二档支缴率>100%,三档。

费率下调办法:支缴率<50%,一档;支缴率<30%,二档,支缴率<10%,三档。

发生死亡人数超过30人的事故,自事故月起,连续3年按上浮三档征缴额的2~3倍交纳工伤保险费。

发生死亡人数超过10人的事故,自事故月起,连续两年按上浮三档征缴额的2~3倍交纳工伤保险费。

发生死亡人数超过3人不足10人的事故,自事故月起,连续一年按上浮三档征缴额的2~3倍交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