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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是否须进行职业健康检

2010-10-2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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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岗前健康检查的目的是发现职业禁忌证,分清责任。其内容是在劳动者上岗前,根据劳动者拟从事工种和工作岗位,分析该工种和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即靶器官、靶组织和生物敏感指标,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作业。如有血液病、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肝或肾器质性疾病者就不能从事接触铅作业。

  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目的是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其内容是根据劳动者所在工种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规律,对靶器官、靶组织的危害性和生物敏感指标等,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对该工种或岗位的劳动者每隔1~2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其健康变化,评价劳动者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危害因素有关,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作业。如果接触粉尘的劳动者肺部x线检查发现结节、条索状或点片状阴影,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发现听力损伤,那么就要考虑是不是由于职业危害因素所引起的,是不是职业病人。如果是,则应当给予调离原岗位、治疗、康复等处理,同时还要对作业场所进行整改。许多职业危害因素与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具有剂量效应关系,如发现劳动者出现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首先必须调离原岗位,以避免加重健康损害。同时,还应进行妥善安置,这包括调换工种和岗位、医学观察、诊断、治疗和疗养等一系列措施。

  离岗健康检查目的是了解工人离岗时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其内容是根据劳动者所从事工种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规律,对靶器官、靶组织的危害性和生物敏感指标等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危害因素有关。另外,有些职业危害因素的健康危害效应是远期的,这类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的损害是缓慢的,人体的病理改变也是缓慢的,其健康损害后果出现较晚,甚至在劳动者离开该作业环境10~30年以后才出现。如粉尘作业与尘肺,放射工作人员与白血病、肿瘤,苯与再生障碍性贫血、肿瘤等等。因此,需要对接触这些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后的医学观察。

  基于上述原因,《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一规定为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否则,将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者可被处以5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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