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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疑难问题解答

2010-03-2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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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怀疑得了职业病怎么办?

  1、怀疑患病后,可到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

  2、如怀疑为职业病应当向当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3、申请诊断时,应当提供相关职业史、体检证明、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等资料。

  4、诊断后,应当向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索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若对诊断结果有异议,应在30日内向作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

  6、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鉴定为最终鉴定。

  二、诊断为职业病后怎么办?

  1、首先应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治疗。

  2、经治疗后仍残留有残疾者应当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及赔偿待遇。

  3、伤、病残仍未完全恢复者,可以继续到医疗机构治疗和康复。

  三、职业病患者依情况不同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康复费

  4、残疾用具费         5、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     6、生活护理补助费

  7、一次性伤残补助费   8、死亡补助金             9、伤残津贴

  10、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四、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须如何依法处理?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该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诊断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看报告。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安慰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劳动者能否自由选择到任一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作职业病诊断?

  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第39、40条规定,劳动者能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两地作职业病诊断,一般不可到第三地去做职业病诊断。根据第45条规定,当劳动者对诊断有异议时,有权逐级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六、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时,如何依法申请鉴定?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时,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七、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要向职业病诊断、鉴定人员提供需要的有关资料

  有。该法第48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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