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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

2010-03-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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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因职业活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怀疑为职业病的,首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异常,应到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上述资料。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如县(区)行政区域内无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职业病诊断机构无相应项目诊断资质的,应向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市级(以前称地级市)行政区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不得向无行政隶属关系的其他市级行政区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如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职业病诊断机构无相应项目诊断资质的,可以选择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证书》的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诊断。《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凡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可依法享受规定的职业病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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