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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有哪些保护权利

2010-02-2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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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业卫生保护,是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治理职

  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而采取的一切有效的措施和方法的总称。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以下七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生产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健康相关权益是指劳动者与职业健康有关的合法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文及其配套规章,劳动者健康相关权益为以下十五项权利:

  1.《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2.《劳动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与保护健康相关的权利;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侵犯劳动者的知情权,劳动者有解除、终止或者拒绝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4.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权利;

  5.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权利;

  6.孕妇、哺乳期的女工有权拒绝对本人、胎儿和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7.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其所禁忌的作业;

  8.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有享受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的权利;

  9.被发现疑似职业病时有被告知的权利,有获得检查诊断、医学观察权利,有按规定选择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诊断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的权利;对诊断结论有异议时,有权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时,有申请再鉴定的权利,鉴定时有参与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鉴定专家的权利,有提请与用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回避其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权利,有按照卫生部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有关鉴定费的权利;

  10.职业病人有权按国家规定享受职业病待遇和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

  11.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病人,享有用人单位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的权利;

  12.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有进行健康检查、并由用人单位付费的权利,职业病人有按国家规定被妥善安置的权利;

  13.职业病人变动工作单位时,有依法保留其职业病待遇 不变的权利;

  1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依法享有民事赔偿的权利;

  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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