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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烧伤的特点及致伤机理

2009-11-0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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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化学烧伤危害的物质与皮肤的接触时间一般比热烧伤的长,因此某些化学烧伤可以是进行性损害,甚至通过创面等途径吸收,导致全身各脏器的损害。

  1.局部损害

  局部损害的情况与化学物质的种类、浓度及与皮肤接触的时间等均有关系。化

  学物质的性能不同,局部损害的方式也不同。如酸凝固组织蛋白,碱则皂化脂肪组织;有的毁坏组织的胶体状态,使细胞脱水或与组织蛋白结合;有的则因本身的燃烧而引起烧伤,如磷烧伤;有的本身对健康皮肤并不致伤,但由于大爆炸燃烧致皮肤烧伤,进而引起毒物从创面吸收,加深局部的损害或引起中毒等。局部损害中,除皮肤损害外,黏膜受伤的机会也较多,尤其是某些化学蒸气或发生爆炸燃烧时更为多见。因此,化学烧伤中眼睛和呼吸道的烧伤比一般火焰烧伤更为常见。

  化学烧伤的严重程度,除与浓度及作用时间有关外,接触时间越长,组织受损程度越重。

  2.全身损害

  化学烧伤的严重性不仅在于局部损害,更严重的是有些化学药物可以从创面、正常皮肤、呼吸道、消化道黏膜等吸收,引起中毒和内脏继发性损伤,甚至死亡。有的烧伤并不太严重,但由于有合并中毒,增加了救治的困难,使治愈效果比同面积与深度的一般烧伤差。由于化学工业迅速发展,能致伤的化学物品种类繁多,有时对某些致伤物品的性能一时不了解,更增加了抢救困难。

  虽然化学致伤物质的性能各不相同,全身各重要内脏器官都有被损伤的可能,但多数化学物质是经过肝、肾而排出体外,故此两种器官的损害较多见,病理改变的范围也较广。常见的有中毒性肝炎,局灶性肝出血坏死,急性肾功能不全及肾小管肾炎等,还有肺水肿、贫血、中毒性脑病、脑水肿、周围或中枢神经损害、消化道溃疡及大出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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