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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健康检查的规定

2009-07-2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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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既是对员工的保护,也是对企业的保护。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几种:

  岗前健康检查:凡新招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上岗前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排除职业禁忌症,确定受检者是否可以从事该项作业;建立健康档案,为就业后定期体检追踪观察或诊断职业病留下健康状况的基础资料。

  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凡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和职业病患者以及观察对象,在一定时间间隔内都应该进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其目的是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造成的影响;早期诊断和处理职业病、工作有关疾病以及其他疾病。体检间隔时间一般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而定。当发生生产事故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对有关人员需进行应急性健康检查,以便了解这些人员的健康是否受到损害、损害程度、以及为制定治疗方案提供科学依据。检查内容除一般项目外,重点针对可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设定一些特殊项目。必要时有关人员会在现场采集一些样品。

  离岗健康检查:近几年常出现有关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离开原工作岗位后被查出职业病。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劳动者要求原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赔偿责任。为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劳动者离岗前应进行一次离岗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处理:对于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妥善处理。对有职业禁忌症的工人,其处理原则是调离工作岗位,安排合适工作;通过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个人三方面的配合,对有关疾病进行积极治疗。对职业病人的处理原则是积极治疗、调离工作岗位、安排合适工作;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劳动能力和致残程度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资、医疗费用等劳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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