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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劳动卫生预评价的实践与认识

2010-08-0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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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卫生改革与发展,公共卫生监督与卫生服务的体系将逐步确立。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必然随之发展。我市1996年发布实施了《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现就我们开展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劳动卫生预评价(简称“预评价”)工作的实践与认识作一扼要介绍。

  一、预评价的概念和范围

  所谓“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劳动卫生预评价”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所进行的劳动卫生评价。它不同于竣工验收时经实际检测后作出的劳动卫生评价(简称“验收评价”),广义讲验收评价属于现状评价范畴,不宜包括在“预评价”之内。预评价的范围,仅限于对项目中的劳动卫生问题进行评价,也不宜包括广义的卫生(如厂址选择、三废排放等卫生)评价。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1979和1994年卫生部发布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中涉及的范围很宽,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已分工由城建和环保等部门负责审查和评价。

  二、预评价的目的和性质

  预评价的具体目的主要是:通过对拟建的工程项目生产工艺、设备、操作方式等方面的分析,辨识项目竣工投产后其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预估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部位、强度以及可能造成的职业危害及其程度,论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中拟采取的劳动卫生防护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为完善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和竣工投产后预防职业危害的措施与对策提供依据,使项目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在竣工投产前即得到控制,把好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第一关。预评价是一级预防性的劳动卫生技术服务。劳动卫生的首要任务是辨识、评价和控制不良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健康。预评价工作则是完成上述任务中的重要的预防性的劳动卫生服务。

  三、预评价的原则

  1.政策性:预评价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以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国务院发布的(1979)100号、(1984)97号文件和1995年1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劳动法》以及本省、市公布实施的有关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地方法规等,都可作为预评价的法律、法规依据。《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向劳动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申请职业卫生审查时,应提交由卫生专业机构出具的《职业危害预评估报告书》,审查批准后,才能办理其它手续。

  2.科学性:所有有关劳动卫生的标准、规范及其学科理论都是预评价的科学技术依据。

  3.公正性:预评价的直接受益者是建设单位,最终受益者是投产后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人。同时,预评价也为职业卫生监督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执法,提供科学技术依据。所以,预评价工作必须掌握好对国家劳动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严肃性负责和对建设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负责的一致性。

  四、开展预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我们接触到的预评价项目当中,有的“三资”项目可以看到有向我国转嫁毒害之嫌,有的项目设计人员对劳动卫生、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及其卫生标准不熟悉或重视不够,“工业卫生专篇”写得非常粗糙、简单,要么丢掉了较重要的职业危害因素不谈,要么根本不作具体分析就断言竣工后完全符合××卫生要求,要么生搬劳动卫生专业术语而文不对题;甚至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中就缺少“工业卫生专篇”等等。如果我们的预评价工作做不好或是漏掉不作,项目竣工投产后将会对从业员工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会发生严重职业性损害。

  五、我们所作的预评价报告书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1)引言;(2)评价依据;(3)工程项目分析(工程概况、生产工艺和设备等);(4)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辨识和分析(正常生产和特殊情况下);(5)拟采取的劳动卫生防护措施评估(工程技术、卫生保健和管理措施);(6)其他与劳动卫生有关的问题分析(厂区总平面布置、车间布局、辅助卫生用室等);(7)对劳动卫生防护措施的补充建议;(8)评价小结。

  建议:加强劳动卫生立法和预防性劳动卫生监督,广泛开展预评价工作,深入研究并交流预评价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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